我国首次实行长江禁渔期制度成效明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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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1日18:51 新华网 | |
新华网成都1月11日电(记者杨三军)2003年是我国对长江流域全面实行禁渔期制度的第一年,在此期间,长江流域10省(市)因地制宜,广泛宣传,严格执法,基本实现了“江中无渔船、岸边无网具、市场无江鱼”的目标。禁渔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近年来随着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长江渔业资源受到水域环境污染、水利工程建设、 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张秋华11日在成都介绍说,禁渔期制度有力地促进了长江流域渔业资源的保护与科学管理,首先是树立了长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的理念。通过广泛的宣传和禁渔实践,长江沿线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对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重要性、必要性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理解,将资源、环境的保护工作由行业管理上升为政府行为,沿江社会各界群众非常关注禁渔管理,使禁渔期制度的实施有了扎实的社会基础。 其次,禁渔期制度的实施,阶段性地降低了捕捞强度,有效保护了渔业资源。各地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查处力度。多年来一直困扰渔业管理而又取缔不清的电、毒、炸以及迷魂阵、布围子等有害渔具渔法,在禁渔期间被基本清除,使渔业资源得到了一个休养生息的机会,这从许多地区禁渔结束后,良好的生产情况、资源监测数据以及渔民的反映都可以得到印证。 另外,禁渔期制度还带动了长江流域内江、湖泊的渔业管理。四川、重庆两省(市)除了在国家规定的长江干流及一级支流实施禁渔期制度外,将整个辖区的天然水域都纳入禁渔范围,并将禁渔监管从水面延伸到市场、餐馆等场所,采取综合治理的办法,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云南、贵州的一些地区还根据本地实际,主动延长禁渔时间。通过强化宣传管理外,流域内还出现“要我休渔”为“我要休渔”的可喜现象。 相关省(市)政府及部门高度重视禁渔期间部分渔民的生产生活困难,根据各自实际,采取纳入社会低保、困难生活救济补助、实物救助、安排务工等措施,基本解决了禁渔期间渔民的生产生活困难。一些地方还通过组织技能培训等办法,引导和帮助渔民转产、转业,逐步退出捕捞业,谋求新的生产生活出路,取得良好效果。(完) 长江禁渔期制度 新华网成都1月11日电(记者杨三军)长江禁渔期制度是一项保护长江渔业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是长江渔业管理史上的重大创举。该制度是经国务院同意,由农业部发布,自2003年开始由沿江10省(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 长江禁渔期制度的实施范围包括: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0个省(市)的长江江段。具体为云南德钦县以下至长江河口(南汇嘴与启东嘴连线以内)的长江干流,汉江、岷江、嘉陵江、乌江、赤水河等一级通江支流在湖北、四川、重庆、贵州的江段,鄱阳湖区和洞庭湖区。 禁渔时间为:云南德钦县以下至葛洲坝以上水域为每年2月1日12时至4月30日12时;葛洲坝以下至长江河口水域为每年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 禁渔期间,除实行捕捞限额专项管理的凤鲚(凤尾鱼)、刀鲚(长江刀鱼)外,禁止其他所有捕捞作业。国家级水产原种场需采捕长江天然水产苗种的、有关科研单位需进行长江渔业资源调查的,须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农业部批准。禁渔期间,有关部门将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活动。 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涉及上述10省(市)的67个地(市)、近400个县(市、区)。禁渔范围涉及8100多公里江段,其中长江干流4090公里,支流4000余公里,以及鄱阳湖、洞庭湖等主要湖泊,专业捕捞渔民5万多人。 2004年1月6日,农业部下发《关于加强2004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沿江10省(市)在2003年禁渔期制度顺利实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2004年长江禁渔工作。1月11日,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在成都召开了2004年长江上游禁渔工作动员大会。(完)(来源:新华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