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心消费”四大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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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2日09:34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记者陶健)春节黄金周将至,出游成为人们谈论的一大热门话题。出游是一件开心事,但是许多市民忧虑丛生:往年黄金周经常听到旅游纠纷,外出旅游如何才能“放心消费”。昨天,市旅游委发布了四个旅游消费提示。 提示一:促销诱人,细辨广告 一到年终岁末,许多市民的家庭邮箱和电子邮箱里经常会收到各种旅游广告,这些广告中鱼龙混杂,不看清楚,难免上当。 有关部门提醒市民:规范的旅游广告,须注明旅行社的名称、许可证号、地址等详实内容。不规范的广告往往缺少上述内容,仅冠以“某某假期”、“某某之旅”、“某某旅游咨询公司”的名称,这些大多是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个人或机构所为。按此参与旅游活动,旅游质量无从保证,游客的权益将无以保障。 提示二:认清资质,详看证照 一些旅行社为了多做生意,对大多数线路采取中介式“发包”,转手就把游客“卖”给了其他旅行社。卖来卖去,游客往往就会落到没有资质的旅行社手中,质量难以保证。 旅游部门提醒市民:参加旅游团报名时要注意查看旅行业的“照”和“证”,即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国家旅游局或市旅游委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证须载明许可证号码、旅行社名称、营业场所、许可经营业务、质量保证金数额等内容。参加出境游认准“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报名点”铭牌,本市只有32家国际旅行社可经营出境游业务。 提示三:签好合同,保存发票 出门在外,很多情况都处于不可控状态中。万一发生不愉快,旅行社和游客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如何是好? 旅游部门提醒市民:合同是说理的凭据,发票是缴费的证据。旅游者对合同的条款要仔细阅读,一些容易引发纠纷的事项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报名签约时应明白团费价格构成,自费旅游项目的内容和价格应在合同中明示。购物活动的地点和次数也应在合同中明示,行程计划安排之外的购物活动,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此外,游客在交纳费用后,应要求旅行社开具发票,并妥善保存好,日后一旦发生纠纷,可作为凭证。 提示四:消费理智,守法为先 以往黄金周中,因航班延误、火车晚点或者服务质量出现问题时,旅游者往往会采取拒绝登机、乘车、中断行程,甚至要求现场索赔等过激行为,最后导致团队滞留等情况。 旅游部门提醒市民:采取过激行为,容易把单方过错发展为混合过错,到时有理也会变得没理,不利于旅游者自身权益的保护。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万一在旅游途中出现服务质量问题,旅游者可与旅行社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在完成行程后到出游报名所在地的旅游质监部门投诉,投诉时效为90天。旅游者也可以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