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监督难凸显体制弊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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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2日10:08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
依法负有“领导、监督”责任的上级法院,监督执行行为的过程并不轻松——— 一外地当事人胜诉后申请川东某法院强制执行,该法院受理后长期“按兵不动”。其理由是:按照当地不成文的“政策”规定,本地财产执行给外地,须经当地党委政府同意。无奈之下,申请人将情况反映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要求该法院限期内执结,该法院一如既往地推诿。不得已,省高院启动指定执行程序,指定另一法院强行执行此案。一直“反应迟缓”的 在省高院的监督下,这起案件历时3年之后,终于在元旦前夕艰难了结。而按照正常程序,案件从受理到执结的期限为半年。 新年初,记者本想了解前述案件的详情,但执行此案的法官态度坚决地拒绝,“这样做会帮倒忙。” 类似情况在我省并不鲜见。来自省高院执行局的数据显示,1999年以前,省高院每年的执行监督案件不足80件,现在每年近300件。 所谓执行监督,是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行为的监督。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各中级法院的错误案件及经中院处理后仍有错误的基层法院案件。然而,依法负有“领导、监督”责任的上级法院纠错的过程却并不轻松。在解决执行难过程中衍生出的执行监督难问题日渐突出。 造成执行监督难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法律之外的力量的干预。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背后往往有一些地方政府或隐或显的身影:批条子、打招呼、通电话……就算当事人向上级法院的执行机关申诉,但在地方势力面前,执行监督也是举步维艰。因为,高级法院立案监督后,往往作出要求中院、基层法院更正其违法或错误执行行为的决定。如果下级法院“久拖不改”,上级法院只能束手无策。 为走出困境,省高院采取了一系列走在全国前列的举措。比如,建立指定执行和提级执行的程序,对执行生效判决不力又无视执行监督的法院,指定别的法院执行或直接由省高院执行;实行执行法院回避制度,申请人有足够理由认为二审法院改判的案件一审法院不能公正执行的,可申请指定管辖。后一措施从去年实行至今,已执结10多起案件,执结率达到90%以上,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 然而,这些举措只是在现行体制下的探索,案件的执结更多依赖于上级法院的果决和执行法院的自觉。根治执行难,还有待执行体制的改革。本报记者高云君 链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执行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体制是: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高级法院统一管理和协调所辖范围内的执行工作。 监督内容包括:案外人财产被执行、案外人的权利被剥夺、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和部分“执行不力”案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