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文件苟活20余年死而不僵(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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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2日11:03 沈阳今报 | |||
见习记者牛向东 称谓过时引出问题 庄律师指出,在国务院178号文件所包含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中,有一些称谓已经明显过时。《规定》第4条中规定:“……五人以上的伤亡事故,应及时逐级报告铁路局,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和公安部门,并报铁道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第5条中规定:“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应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负责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在当地县以上革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第9条规定:“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公布执行,并报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备案。” 从规定中看,革委会在处理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中担任着重要的任务,铁路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直接归其管理,在事故调查中拥有安排、调度人员,监督和督促事故处理进程的权力;在重大伤亡事故中,作为管理部门中的一环,起到上下衔接和沟通的作用;在最终理赔中,还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决断赔偿数额。 但就是在事故处理中起到如此重要作用的革命委员会,在当今社会实际上已经不存在,那么它的职能究竟该由谁来替代?文件中根本没有说法。庄律师说,如今能够代替革命委员会的应该是当地政府,但据记者调查,刘先生的母亲出事后,事故的调查处理是沈阳铁路部门一手组织的。 另外178号文件还涉及一些过时称谓,如第2条中的农村社队,在如今应该是村委会或乡政府;第6条中的粮票在如今已不流通;第8条中的反革命分子的说法也早已不使用,庄律师称,如今的说法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分子。 赔偿标准已“时过境迁” 庄律师指出,文件中关于赔偿粮票的规定已经严重背离现实,已经不具备实际操作性,这在一个行业仅有的事故处理文件中出现,的确是不可思议的事。这样的法规已经失去了严密性。 同时,文件中的赔偿标准也已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目前辽宁省统计部门出具的标准丧葬费用在3000元左右,中国南方的一些城市需要更多,而文件中却规定,对于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至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这样的丧葬费标准显然不是当今的。 另外,文件中提到的救济费以及对伤残者的赔偿标准也已不适合现实情况。庄律师认为,既然文件中提到可“酌情”给予赔偿,文件第9条也提到“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公布执行,……”那么当地政府机构就应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作出新的赔偿标准,而且这个标准是应该可以依据现实需要进行调整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