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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火车撞死人赔粮票是对生命敬畏的缺失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2日12:18 沈阳今报

  2003年12月29日下午2点多,刘先生的母亲庞老太在横穿沈山南线十公里850米处的铁路时,被当时北行的火车撞倒,当场死亡。12月30日,刘先生到沈阳铁路公安处大成派出所索赔时,派出所的警员拿出一份文末还写有“辽宁省革命委员会办公厅”等字样、国务院1979年印发的178号文件,其中规定除给“解决粮票”外,对事故死亡者赔偿80元到150元

  1月10日、11日《沈阳今报》

  法眼视线 何向东

  谁说最多赔300元?

  其实,我觉得应该说的是如果没有这个25年前的暂行规定,对于火车撞死人来说,还真是有“撞了白撞”之说———我国《铁路法》第58条就这么规定的。

  但是有了这么个规定,是不是所有的火车撞死人都是最多只能得到300元的赔偿呢?这种理解和认识是不对的。火车撞死人,该怎么赔偿是有法律规定的,而法律规定并不是这个使用了25年之久的暂行规定,火车撞死人的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人的必要生活费等算下来怎么会最多只有300元呢?但应当指出的是,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责任适用的是过错原则,要想让铁路企业赔偿的前提是铁路企业有过错。

  有人认为,这个暂行25年的文件怎么还在用?这不是问题的关键,因为我国的《民法通则》也适用17年之久了,法律的效力跟实施的年限没有关系。所以,我认为,如果其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这个文件处理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对于几个法律法规都有规定的,这里面就有个效力问题,我国《立法法》对此是有专门的规定的。

  对于火车撞死人这样的事来说,《铁路法》是“法律”且是“新法”,其效力应当是高于这个用了25年的暂行规定的,因此对于火车撞死人的事故来说,如何处理铁路法有规定的,应当优先考虑的是铁路法,而不是这个用了25年的暂行规定,所以铁路运输企业如果无论是什么情况下发生的火车撞人事故,都拿这个暂行规定作“挡箭牌”,依据暂行规定进行处理,无疑是不对的。受害人或其亲属如果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处理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暂行25年的文件,并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据铁路法对火车撞人事故进行责任划分,并作出处理。

  当然,法规确实应当随时势变化而调整。但是,也不要以为这个文件暂行了25年,就应当废除没商量,因为毕竟这个文件还给了铁路运输企业对那些属于铁路法规定的“撞了白撞的”、“因伤致残,经济确有困难的”或“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实施救济的依据,倘若没有这个文件,恐怕属于“撞了白撞”的受害人或亲属连申请救济的理由都没有吧?从这个意义上说,至少这个文件比后来制定的铁路法还多体现出了一些人文方面的关怀吧。

  首席评论 今报特约评论员 王琳

  死亡赔偿应体现对生命的敬畏

  一条人命值几许?

  1月8日,西安市纺织城的卫恭运被火车撞死,其家属到铁路部门处理后事时,被告知按照有关规定,最多只能给300元的救助款。(1月11日《华商报》)

  去年12月29日,沈阳刘先生的母亲庞老太在横穿铁路时被火车撞死,刘先生到沈阳铁路公安处大成派出所索赔时,民警称按规定铁路部门除给“解决粮票”外,最多只给刘先生赔偿300元。(1月10日、11日《沈阳今报》)

  相比起卫恭运、庞老太的家属,重庆井喷事故中遇难者的家属似乎要幸运一些,根据开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事故处理意见,遇难者补偿标准为每人8万元左右。在引发了群情激愤的“苏秀文交通肇事案”中,被害人家属获赔9.9万余元,死者丈夫对此表示满意,甚至与被告人的丈夫还成了“朋友”。而前不久,央视某女主持人在酒店不慎坠楼身亡,其家属获得了40万元的赔偿。

  300元(+粮票?),8万,9.9万,40万,这些等量的人命背后却数目不一的赔偿额度,让我们迷惑不已:一个生命的消逝,究竟应如何作出赔偿?

  哲人说生命无价,然而在具体的争讼中,不管是和解还是依法裁判,都必须给出当事人一个明确的数字。

  长期以来,对死亡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标准,没有统一的规范可供遵循,这既使得于法律适用上当事人尤其是受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公正难以彰显;于客观上又导致了司法腐败的滋生,混乱的适用标准在带给法官宽泛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也造就了足以恣意弄权的空间。

  较早且现在仍被广泛比照适用的死亡赔偿标准出现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办法》规定的计算方法为,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而目前所采取的对生活费用的计算还仅仅停留在“吃”这一项上。至于同样见于生活之中的教育成本、医疗成本和卫生成本等都被莫名地排除在“生活费用”之外。

  这样的标准直接导致了对人命的低赔偿,而低赔偿所隐含的对生命的漠视也使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撞伤不如撞死”的现实造就了交通事故中死亡率居高不下;在高危生产中,人命的轻贱导致了重大责任事故频发。一些企业主不怕死人,也死得起人。相比之下,加强安全设施的成本远远高于可能的死亡赔偿金,所以企业主们宁愿冒多死几个人的风险,也不愿意拿出巨额资金来改造安全设施。

  也因此,从起草到通过历时六年,反复修改达28稿,并将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格外引人注目。新的标准大幅加强了对相对弱势的受害人的保护,这种试图以法律的成长跟上社会进步的脚步,无疑极具实践意义———死亡赔偿制度必须树立对生命的敬畏并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经济条件。

  如果没有对生命的敬畏,没有足以体现尊重生命的死亡赔偿制度,开县的惊天一喷仍会在某个时候以不同的方式再度上演,尽管我们祈祷平静和安宁,我们却不得不在法律上预先设计好当悲剧发生后如何使它不再延续,使受害人不会因法律的空白或不健全而雪上加霜。

  老文件为何苟活20余年死而不僵?

  见习记者 牛向东

  铁路事故每年都发生很多。记者汪兴宇摄

  今报讯今报连续报道并展开讨论的“火车撞死人最多赔300元或解决粮票”一事,在读者中引起广大反响,大家普遍认为1979年的铁道部门规定,现在看来很荒唐,什么“革委会”、“粮票”等词汇都弃用很久了,怎么那个规定还有效力?昨天,记者就1979年国务院178号文件所包含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采访了辽宁奉天诚信律师事务所的庄云律师,庄律师指出了该规定中的诸多“不合时宜”之处。

  称谓过时引出问题

  庄律师指出,在国务院178号文件所包含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中,有一些称谓已经明显过时。《规定》第4条中规定:“……五人以上的伤亡事故,应及时逐级报告铁路局,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和公安部门,并报铁道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第5条中规定:“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应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负责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在当地县以上革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第9条规定:“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公布执行,并报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备案。”

  从规定中看,革委会在处理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中担任着重要的任务,铁路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直接归其管理,在事故调查中拥有安排、调度人员,监督和督促事故处理进程的权力;在重大伤亡事故中,作为管理部门中的一环,起到上下衔接和沟通的作用;在最终理赔中,还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决断赔偿数额。

  但就是在事故处理中起到如此重要作用的革命委员会,在当今社会实际上已经不存在,那么它的职能究竟该由谁来替代?文件中根本没有说法。庄律师说,如今能够代替革命委员会的应该是当地政府,但据记者调查,刘先生的母亲出事后,事故的调查处理是沈阳铁路部门一手组织的。

  另外178号文件还涉及一些过时称谓,如第2条中的农村社队,在如今应该是村委会或乡政府;第6条中的粮票在如今已不流通;第8条中的反革命分子的说法也早已不使用,庄律师称,如今的说法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分子。

  赔偿标准已“时过境迁”

  庄律师指出,文件中关于赔偿粮票的规定已经严重背离现实,已经不具备实际操作性,这在一个行业仅有的事故处理文件中出现,的确是不可思议的事。这样的法规已经失去了严密性。

  同时,文件中的赔偿标准也已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目前辽宁省统计部门出具的标准丧葬费用在3000元左右,中国南方的一些城市需要更多,而文件中却规定,对于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至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这样的丧葬费标准显然不是当今的。

  另外,文件中提到的救济费以及对伤残者的赔偿标准也已不适合现实情况。庄律师认为,既然文件中提到可“酌情”给予赔偿,文件第9条也提到“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公布执行,……”那么当地政府机构就应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作出新的赔偿标准,而且这个标准是应该可以依据现实需要进行调整的。

  怎么“暂行”了二十多年?

  今报《火车撞死人还赔粮票》的报道见报后,在网上引起网民们的热烈讨论,对于铁道部门“火车撞死人最多赔300元或者解决粮票的规定”,众网友意见不一,态度迥异。

  无名网友:

  国际上通行的是对高速行驶的列车造成人员伤亡的,铁路部门都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铁路部门都应赔偿。这是对人价值的根本尊重。科技的发展使我们人类越来越处于弱势,需要社会政策对此进行倾斜。看了铁路部门的赔偿规定,看了以上部分网友的发言,深感中国社会要想迈向法治社会任重而道远。

  网友“希望中国”:

  火车不是宝马,不会故意撞人的。

  网友“无奈”:

  我亲自处理过一件,就赔300元,好像是国务院的文件!死者是一位76岁的老人,他的40多岁的儿女,看到父亲的遗物……一本还有160元的存折,在我面前泣不成声!

  我作为镇政府代表,希望铁路部门多赔一些,可他们拿出了文件!给我的第一感觉是,文件太无情!就是一般的老百姓死了人,给我下跪,再困难,我也会给他至少200元!哎……

  网友“楞娃”:

  这件事放到过去来说,确实不值得奇怪,但在今天来说,就很令人奇怪了。过去一个人一个月挣多少钱,现在能挣多少钱?

  从比例上来说就已经翻了几番了,怎么仍然能用老规定来处理现今的事故呢?如果是铁路上的人被火车撞了,赔那么一点钱,能行吗?他的家属能愿意吗?

  网友“气死我啦”:

  铁道部的人,这些年来都在干些啥?一个“暂行规定”竟然“暂行”了二十多年,终于明白什么叫尸位素餐了!

  以上网友留言摘自新华网,不代表本报观点。

  西安火车撞人也赔三百

  在今报报道并讨论1979年的铁道部门规定该不该继续施行时,昨天,陕西《华商报》也报道了内容基本相同的铁路事故赔偿争议事件。

  1月8日,西安市纺织城的卫恭运被火车撞死,其家属到铁路部门处理后事时,被告知按照有关规定,最多只能给300元的救助款。据介绍,1月8日晚10时35分,车站转运室值班员接到一名机车司机的报告电话,称81523次上行列车行驶到西康铁路线34公里+400米处,突然有一个人扑向列车,当场被撞身亡,列车暂停11分钟后继续行驶,善后之事交给当地车站处理。接到报告后,车站和派出所人员一起赶到现场,发现一具男尸,根据衣着等特征确认死者系卫恭运。

  在卫恭运的后事处理上,家属们和铁路部门发生了分歧。纺织城火车站副站长耿家建介绍说,《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说:“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至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至150元。”

  凭啥如此赔法

  就算违规被撞,怎么就能“撞了白撞”?你不建铁路,我能撞上火车吗?你营运是赚钱的,撞伤了我,凭什么你就一个钱不花?对火车来说,人是弱者;对铁路部门来说,个人是弱者。可这文件偏就不对弱者施予丝毫的体恤,连给伤者补贴一点粮票,都须“确无粮票来源的或来源不足”,都须“经铁路公安部门证明”。不幸撞死,连出几个“火葬费或埋葬费”,还须“家庭生活确有困难”,还须“酌情”地给;真正算得上赔偿费的,只有那“100元至150元”,还叫什么“救济费”,那也就自然该有“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前提。否则,伤了自医,死了自葬,没铁路部门一丁点儿的事。

  可见,媒体对该文件的精神概括得不对,“撞死人”并不赔粮票,也没有“赔偿”之说,“300元”是最高标准的丧葬费与救济费之和,并不是所有死难者都有幸得到的。———文件的实际精神,远比媒体所概括的要冷峻得多。

  不知在过去的25年里,有多少起事故是按这文件处理的。这次是有人吱声了,有媒体关注了,这文件不可能再作孽下去了。但是,继续作孽的类似文件还有吗?难说。(慕毅飞 公务员)

  赔粮票干啥用

  上个世纪90年代已全面退出流通的粮票,竟然在铁路部门还保留着如此用途,不能不让人“腹诽”:得了赔,受害人家属有用吗?铁路部门真能拿出来吗?拿不出来再打一场官司吗?

  1979年一个暂行的明显地带有“时代色彩”的文件,其可操作性却从不“与时俱进”,对受害者来说显失公平。行政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决定赔偿法规,根本目的在于切实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说粮票,最多赔偿的300元在当时的作用可能相当大,但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对一个逝去的生命及其家属能补偿些什么呢?

  其次,对铁路部门的事故处理如此“低成本”,会不会助长个别地方、个别职工对安全的忽视也是值得思考的。即使肇事者自己掏腰包,他也不会心疼,更不必说以此教育铁路职工了。近些年,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铁老大”为自身地位的“安全”而努力着,为自己的新形象着想也不能不考虑这一个“细节”,若因此“因小失大”所要“赔”的就更多了。(杨松桥 教师)

  粮票买火车票

  “革委会”早就进了历史垃圾堆。粮票也都已废止流通十几年了,年轻一点的都要问过长辈才知道它是啥玩意儿了,居然还在“铁老大”那里畅通无阻,也算是天方夜谭了。所以,笔者用粮票去买火车票的想法并非荒诞不经,不过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幽他一默罢了。

  有关部门接着表示:文件中的条款有些过时,但是铁路部门一直没有接到能够代替这个文件的新法律法规。新法规未出台,只能把发黄的旧家伙将就着用,这似乎也怪不得铁路部门。但是,我想问你们:像“春运”提价这些举措,应该不是政府用新文件压你们的吧,你们倒是从不忘记“与时俱进”。25年了,火车票提了多少倍?而事故赔偿还是外甥打灯笼———照旧,这一急一缓说明什么呢?只能说明行业自律是靠不住的,即使“铁老大”也是趋利避害的“经济人”,公众只有通过法律法规进行维权。

  面对这样一个现状,作为公民,惟有像刘先生一样,与他们较真,通过法律途径来迫使他们烧掉对他们有利,损害受害者利益的老皇历。刘先生,我支持你!(练洪洋 媒体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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