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拘“规定”降人才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2日12:28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知为 武汉市江夏区民政局低保服务中心向社会招考工作人员,笔试和面试均为第一的梅某,被查实持的是假文凭。尽管她的本科毕业证明是真的,所学各科均合格,可以毕业,但她报考本科时用的文凭是假的。按有关规定,这样的本科文凭不予认可。目前,招考部门仍为是否录取梅某感到为难(1月10日《楚天都市报》)。 笔者以为,应当录取梅某。此类问题不是很“新”,但是带有一定普遍性。这里边有学历和学力、文凭和水平的问题。梅某的笔试和面试都考了第一,说明她还是有真才实学的。文凭不能和一个人的素质简单地画等号。持有文凭,并不完全表明具有相应的能力,没有文凭,也不能说就一定没有那种水平。即便按有关规定,梅某这个本科文凭不予认可,起码也有重要参考价值,至少也可以是具有“相当”学力、学历。梅某持假文凭考本科一路“绿灯”,有关方面也有失察之责,不应该把“罪过”全归于她。当然,梅某有弄虚作假的“疑似”,她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持假文凭报考,应该是在所有的作假中情节较为轻微的。笔者以为,她的“罪过”尚不足以于取消本次录取资格。 我们到底是“用文凭”还是“用人才”?“用文凭”,梅某似乎可以不录取;“用人才”,梅某非但要录取,而且要理直气壮地录。行文至此,笔者想起龚自珍的一句诗:不拘一格降人才。所谓“格”,就是标准,规定。所谓“降”者,生也。确定录用标准、规定,原是为了确保录用人才的水平和录用的公正。然而如果过分重学历甚至惟学历,“格”或许就成了用人的羁绊。标准、规定是死的,人是活的。也就是说,要有“格”而不拘“格”。多些“赛马场”,让实践作考官,广开“才”路,遴选人才,让人才“生长”出来。笔者以为,在用人方面要解放思想,先得从改革不合理的“规定”做起!果能如是,梅某录取的意义就远远超过了事情本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