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近日发文规定 不得“变相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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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3日06:06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月12日电】(记者张旭东)针对一些上市公司股东变相转让公司控制权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中国证监会近日发文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不得通过所谓的“股权托管”、“公司托管”等任何方式,违反法定程序,规避法律义务,变相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 证监会7日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 证监会表示,在上述情况下,控股股东不依法履行其控股股东职责,而收购人虽然实际控制上市公司,但是不承担控股股东的责任,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处于极不确定的状态,为收购人恶意侵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权益提供了条件。这明显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在过渡期间,控股股东和收购人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完善公司治理;在相关股份过户前,控股股东应当切实履行控股股东的职责,收购人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履行其对被收购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 作者:记者张旭东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