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眷出境定居也可领养老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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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3日08:53 新京报 | |
出境13个月起,每年向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单位出具本人生存证明书 本报讯(记者秦文)昨天,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通知,已在北京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的港澳同胞及外籍华人在京眷属职工出境定居后,可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 根据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向这些归侨侨眷职工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须办理以下手续: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含港澳地区)一年以上的,从第13个月起,每年应向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单位,提供由我驻外使领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 同时,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国家及北京市规定的养老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在获准出境定居后,根据本人申请,凭定居国批准其定居的移民签证,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养老保险关系,不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上述人员又回国定居或工作后,再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费年限自再次参加保险时算起。(来源:新京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