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为何等三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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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3日09:13 生活报 | |
三年间,不准外出、在家待命随传随到的高度紧张生活,让安学成的精神极度恐惧。而就是一起简单的经济纠纷案,却直至目前,公安机关也没有侦查完。近日,记者赶赴双城进行了采访。 一关就是466天 据安学成介绍,1996年末,他购买了双城个体煤贩徐某240吨原煤,煤款为48800元。当时他给付了12000元,并约定煤卖出后付清余款。他给徐某出了欠条,并把身份证放在徐某处。由于煤大部分是赊出去的,所以剩余的煤款没有立即返还。没想到,1997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徐某带着双城市公安局经侦科民警刘铁针等将他抓到公安局拘留。 在拘留15天后,双城市公安局向双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而双城检察院却在近三个月后,1997年7月18日,才以他涉嫌诈骗为名批准逮捕。同年7月21日,双城市公安局对他执行逮捕。 1997年9月12日,双城市公安局将安学成案移送双城市检察院起诉,10月28日,检察院向双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1月6日,法院以证据不足将此案退回检察院,12月10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此案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之后,公安局经补充侦查,检察院再次向法院起诉,法院又退卷给检察院,1998年7月8日,检察院再次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 就在二次补充侦查期间,安学成却接到了一纸“奇怪”的通知书。据其讲,1998年7月10日,双城市公安局给他发了《释放通知书》,但却告之对他实行“取保候审”。 虽然是不明不白的“取保候审”,但终于让安学成告别了铁窗。这之前,安学成自己数着天数,他在看守所里待了466天。 取保候审竟达三年 1998年7月10日,从“取保候审”后,他就盼着案子早日出结果。然而,令他奇怪的是,双城市公安局的第二次补充侦查却杳无消息了,他的“取保候审”一直在继续。2000年10月10日,安学成的律师于泉向双城市公安局提交《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提出取保候审的期限是一年,现已超过法定期限,申请解除对安学成的取保候审。但直至2001年7月31日,安学成才收到双城市公安局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这次“取保候审”让安学成的人身自由被限制了三年多。他说,这三年间,不准外出、在家待命随传随到的高度紧张生活,让他的精神极度恐惧,不堪回首。 案卷:同一件事时间为何不同? 由于时间太长,安学成本人也记不清有些事的时间,但案卷中明明是同一件事,却“发生”在不同的时间就更让他懵了。他说,在1997年12月10日检察院的补充侦查决定书中,写明的是公安局于“1997年9月12日”将他的案子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双城市公安局给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的落款时间也是“1997年9月12日”。但在2001年9月24日的检察院刑事确认书中,公安局向检察院移送此案的时间却变成了“1997年10月5日”;在公安局给他的《释放通知书》上,他“因诈骗案于1998年2月27日被逮捕”,而他被捕的实际日期即《逮捕证》上的日期是1997年7月21日,《释放通知书》上的逮捕日期比实际逮捕日期“晚”了7个多月,这也意味着,他在看守所的时间被“减”了7个多月;在检察院给公安局第二次补充侦查的便函中标明的时间是“1998年7月8日”,但在2001年9月24日的检察院刑事确认书中,二次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的时间却变成了“1998年7月2日”。 针对这些时间上的出入,安学成曾找过公安局和检察院,但没有得到任何解释。 公安局:待班子分工后再研究 2003年12月29日,记者来到双城市公安局采访。该局张国富副局长说,当天是该局领导班子调整上任的第一天,尚没确定各自分工,不知该由谁接待和答复记者。 对记者提出的为什么至今还未结案的问题,该局法制科刘科长说,2003年7月28日,该局控申科已对安学成要求撤案给予了答复,现在该局对此案还是这个答复。刘科长说,不撤案的原因之一是检察院已经批捕,检察院要求公安局补充侦查,没有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记者随后又问,从1998年7月,检察院将此案二次退回该局补充侦查至今已经5年多,为什么还没有结束?对此,刘科长没有回答。 该局控申科王科长说,安学成在押时,他任看守所所长,他知道安学成要求撤案的事。2003年7月28日对安学成要求撤案给予的答复,就是他任控申科科长期间作出的,答复是按当时局长的意见写的。 2004年1月5日,安学成来到双城市公安局找到副局长张国富。张副局长说,等领导班子分工明确后,再研究他的案子。1月8日,记者拨通了张副局长的手机。张副局长告诉记者,目前领导班子分工还未定,等分工确定后,再研究处理安学成的案子。 2003年12月29日,双城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肖宪林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检察院没有安学成的案卷。今年1月8日,记者再次找到肖宪林时,他告诉记者,检察院检察长张英凯非常重视此事,目前已组织该院控申科、起诉科、批捕科联合调查此事。 安学成: 还我自由给我赔偿 安学成在取保候审期间一直要求对此案给予结论,多次找到双城市公安局,但得到的答复都是案件仍在侦查中,不能结案。他又多次找到检察院,检察院给予的答复是公安机关正在继续侦查中,检察院没办法。 2001年9月12日,安学成以检察院将其错误批捕为由向检察院提出申请国家赔偿,同年9月24日,检察院对安学成的赔偿请求不予确认。 由于安学成的身份仍是不明不白,有罪,没判决;无罪,没有无罪释放证明,他饱尝了周围人的白眼和冷言冷语。备受精神折磨的安学成无法在双城生活下去,目前,他已在哈市找到了一个当保姆的工作。虽然累点苦点,但他说,心里舒服多了。“一天不给我一个明白的说法,我一天也不可能真正快乐,不管怎么难,我都要讨个说法,给我应该得到的无罪释放证明,给我真正的自由。我还要向有关部门讨要我应该得的赔偿,还我一个公道。”安学成说。 律师: 此案属超期羁押案 哈市日丰律师事务所律师郝骥说,此案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明显超出了法定时限,属超期羁押案。郝律师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羁押期限的规定,在侦查阶段中,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7日;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为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审查起诉阶段中,羁押期限为1个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每次期限为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重新计算期限。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而此案中,公安局是在拘留安学成15天后,才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检察院是在提请批准逮捕88天后,才批准对安学成逮捕的;从1997年7月21日公安局执行逮捕,到1998年7月10日对安学成取保候审,历时近一年,而第二次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的时间为1998年7月,至今已经5年多了。安学成接到《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的日期是2001年7月31日,整个取保候审期限竟达三年多。与法定时限相比,此案严重超时限。(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