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赔偿请求一审被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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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3日09:42 每日新报 | |
王京涛张战华 新报讯【记者王京涛通讯员张战华】昨日,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报2003年10月24日独家首发的“《天地英雄》映前广告侵权案”实行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此判决结果,原告代理人表示不服将会上诉;被告代理人则表示法院的判决是公正、客观的,依法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原告诉请片前广告侵权 庭审前,原告曾申请追加该影片的投资方华谊兄弟太合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及制片方西安电影制片厂为本案被告,但法庭认为由于不符合相应审判程序,而未予受理。 庭上原告称:原告在光明影院售票处购买2003年10月22日16时10分《天地英雄》电影票并于放映前入场。当日16时10分开始放映电影,令原告等观众遗憾的是:首先映入观众眼帘的不是《天地英雄》,而是成龙主演的《飞龙再生》电影预告。紧接着,国内知名导演冯小刚出现在银幕上,为手机做广告。最后的广告词是:“谨以此片与所有手机持有者共勉”。而且广告时间长达6分钟。原告代理人邵永成律师认为,被告在影片中强行播映广告构成违约,并且给原告精神造成侵害。因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观看《天地英雄》的票款25元;判令被告赔偿精 神损失1元;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杜绝在影片中强行播映广告。 光明影院片前广告合理合法 被告光明影院代理人表示:国家工商总局承认片前广告是国家5大媒体之一,片前加映广告是合理合法的行为,至今在电影业内实际运行10几年了,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天津电影公司要求驳回原告请求 被告天津电影公司代理人认为,电影映前确实播放了广告,但原告当时并未提出异议,当原告看完电影后,双方之间的合同便自动解除。在这当中原告显然已经认可了合同内容。此外,原告所述广告时间与实际不符。因此请求驳回原告请求。 法院判决原告3项诉请全部驳回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光明影院是被告天津电影公司的下属单位,其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故本案民事责任由电影公司承担。原告从光明影院处购买影票并观看《天地英雄》,双方已形成消费娱乐合同关系,现合同已实际履行,因片前广告并未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故对其要求退票的诉请不予支持。同时原告也没有出示对其精神构成侵权证据,亦对其要求1元精神损害赔偿诉请不予支持。此外,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杜绝在影片中强行播映广告的诉请,因不属于本案民事纠纷受理范围,故依法驳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