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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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3日10:18 北京日报 | |
王岐山主持市政府专题会并讲话 本报讯(记者徐飞鹏)昨天下午,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讨论并原则通过《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这是我市加快优化发展环境,改善投资环境,促进企业发展,使首都经济更具活力的重大举措。市委副书记、代市长王岐山主持会议并讲话。 《若干意见》共46条,涉及七项改革、三项支持、一项完善,重点在“名称登记”、“注册资本缴付”、“注册资本验证”、“经营范围的核定”、“简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手续”、“支持私营个体经济发展”、“企业改组改制”、“完善退出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政策调整,其中注册资本缴付及验证、经营范围核定、简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手续、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改制、中介机构实行无限责任制等内容均有较大突破。 《若干意见》规定,名称登记注册实行即时办理制度。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即予办理名称预先登记注册;企业注册资本(金)实施分期缴付。企业设立时投资人应当缴付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数额,其余部分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缴清或分两期缴清。 在改革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验证办法上,《若干意见》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入资银行出具的《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确认投资人缴付的货币出资数额。国有独资公司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的,也可凭入资银行出具的《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确认其注册资本的数额。企业设立后出具非货币出资的权属证明或审计报告,证明资产归属本企业所有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备案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审查企业对外投资的累计数额。 《若干意见》要求,企业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项经营项目或市政府公布的前置、后置审批项目,未要求办理注销登记的,其法人资格继续存续;企业设立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长期停止经营活动,未要求办理注销登记的,其法人资格继续存续。 《若干意见》在完善退出制度方面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不得要求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文件、证件。 王岐山在讲话中说,这次通过《若干意见》,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有益探索和尝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要积极转变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管理方式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管理方式。各部门都要以这次通过的《若干意见》为契机,努力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在逐步转变的过程中,既要加快改革,又要脚踏实地,循序渐进,实事求是。要把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到实处,贯彻好市委关于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决定。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翟鸿祥,副市长刘敬民、刘志华、范伯元、牛有成、陆昊,市政府秘书长刘晓晨出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