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工如何保护合法权益?60天仲裁时效不可错过(组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3日11:05 南方日报 | |||||||
1999年6月,唐某因工负伤入院治疗,2000年11月治愈出院。2002年1月,新会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唐某的伤残评定为伤残六级。同年6月3日,唐某向新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告支付工伤期间少付的工资7万多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原告唐某的申请仲裁时效已过,于2002年9月9日裁决驳回申诉请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遂于2002年9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新会区法院依法驳回唐某的诉讼请求。 唐某的仲裁申请为何被驳回呢?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原告没有依法定时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而直至2002年6月3日才提出。超过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因此,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注意60天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以免超过仲裁申请时效,致使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曾庆春 辛法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