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劳动者承担经营风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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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3日11:39 法制日报 | |
莫让劳动者承担经营风险 本报实习记者 陈晶晶 如果不是遇到好心的律师,四川来北京打工的周强不知道这个年关怎么才能熬过去。 2003年12月26日,中国装饰总公司的副总经理在义务替民工要工资的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亲手把18000多元工资交到周强等41名农民工手中。 2003年9月19日,周强在熟人吴明凯的介绍下到北京某综合楼改造工程工地上干活,但10月8日完工的时候,吴明凯却以上面欠钱为由拒付他和其他40个民工的18000元工资,周强手足无措。 在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的调查帮助下,周强才渐渐弄明白,熟人吴明凯只是以中国装饰总公司工程处的公章承包了工程,工程处还欠着吴明凯工资且不具有法人资格,最后要由他甚至从未听过的中国装饰总公司支付这笔工钱。 开发商欠总承包商、总承包商欠分包商、分包商欠包工头,包工头再欠农民工……处在建筑业层层分包链条的终端,最弱势的农民工干着最脏最累的活却拿不到钱。据统计,2003年全国农民工被拖欠工资达1000亿元,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比例达72.2%。 对于一个周强这样的农民工来说,除了把工地上的活干好外,似乎只有每天祈祷开发商或政府不要欠承包商工程款,自己盖的楼能早点快点卖出去,这样年终的时候,才能把全家的活命钱带回老家。 让链条终端的农民工分担前面所有环节的资金风险,这合理吗? “农民工”是人们对进城打工农民的习惯叫法,这种叫法并不具有法律意义,农民工也是劳动者。我国自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法中,已经明确把农民工纳入到调整范围内,也就是说,农民工是受到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全部劳动权利。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和保障法研究所副所长黎建飞认为:认定劳动“行为”而非“身份”,是劳动法的基本精神之一,无论这个劳动者以前是个博士还是个种地的农民,都应享有同样的权利;而能够支付工资则是法律明确规定取得用工主体资格的必要条件,即使发生亏损或者破产,也必须首先支付工资。 劳动者只对劳动过程负责,并不对经营风险负责。农民工只和有资质雇佣他的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只要付出了事实劳动,用工单位就应当付给他劳动报酬,即工资;至于链条前端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和农民工的劳动没有任何关系,不能作为拒付工资的理由。 黎建飞说,从法律上讲,用人单位或雇主与发包商的工程款、经销商的销售款形成的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经济纠纷,而拖欠民工工资却是劳动法律关系,二者不能混为一谈;从事实上看,用人单位或雇主得到的工程款、销售款是其经营目的的实现和利润的收获,与此相伴的收款风险属于经营风险,劳动者的劳动并没有分享经营者的利润,当然也不应该承担经营风险。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按月足额支付给劳动者。尽管建筑工程款有项目结束验收合格才支付的特点,尽管工程款的拖欠可能直接影响工资的支付,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依法应当每月领到自己的劳动报酬。农民工工资按月结算,合法、合情、合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