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收容遣送”说:不! ――一份提案的提交和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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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4日04:56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记者 刘畅 2003年3月4日,民盟中央法制委员会主任、全国政协委员黄景钧,向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递交了《“收容遣送”需要尽快立法,做到有法可依》的提案(本报2003年3月5日曾予以报道)。说起这份提案的由来,黄景钧感受很深。 黄景钧告诉记者:一天,他认识的一个从事家庭装修的农民工,白天在街上走,因“衣冠不整”遭到“收容遣送”,先被送到郊区收容站,后决定将其“遣送原籍”。民工们苦思冥想,找到一位曾经给其装修的女刑警队长,这位刑警队长迅即赶往火车站,终将这名“受难”民工“解救”下来。就在2003年,黄景钧委员的同乡、一位来自江西的农民工,下班后走在街上,也遭到“收容遣送”。为此,黄景钧写信给北京市公安局负责人,请求“不要遣送”。这位农民工的妻子星夜赶来,禁不住热泪长流:“咱回去吧,城里人这么不欢迎咱们,还来干什么?” 这些情况,让黄景钧忧心忡忡。为此,他在提案中写到: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现代化、工业化的必然趋势。他在提案中分析说,“收容遣送”的原意是:“为了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这一规定,最早可以见国务院1982年5月12日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简称《收容遣送办法》)。同年10月15日,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其内容、要求与国务院的《收容遣送办法》相一致。 黄景钧认为,“收容遣送”已经成为对付城市农民工的手段,失去了原有的“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目的、意义。不少民工反映说,他们有两怕,一怕拖欠工资,二怕上街被“收容遣送”。 黄景钧在提案中说,收容遣送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是一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必须要有法律依据,我国《宪法》规定,享有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非法拘禁和搜查公民身体的行为都受到法律的明文禁止;我国《立法法》也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因而,目前的“收容遣送”活动,不仅缺少应有的法律依据,而且与国务院颁布的《收容遣送办法》本意相违背,造成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特别是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造成了严重的人身威胁。 黄景钧指出,2003年1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指出“要严格执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规定,不得将遣送对象范围扩大到农民工,更不得对农民工强制遣送和随意拘留审查。”对此,黄景钧认为,真正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并未能予以收容,即使在首都北京繁华的大街上,仍能常常见到。相反,对于在城市打工、为城市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遵纪守法的农民工,却常常受到“收容遣送”,以致他们的人身自由遭到侵犯,造成生命财产的损失。 为此,黄景钧建议,对于公安、民政部门的执法行为,一定要按照现行政策约束,对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2003年3月中旬,黄景钧的提案被全国政协编号为“第0018号”提案,转给了中央各部委。公安部、民政部协商后,决定由民政部作出答复。2003年7月3日,民政部答复了黄景钧委员:“我部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以进一步完善这项工作。您的提案对推动这项制度改革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2003年3月17日之后,当黄景钧的提案被转交给民政部、公安部的时候,孙志刚被作为“三无人员”收容,其后惨死在收容所里。后来,《南方都市报》报道了孙志刚之死,并以整版篇幅报道了黄景钧对孙志刚事件的看法,黄景钧提出了“收容遣送制度不合理,必须要新的办法来代替这个旧制度”。 今天,黄景钧在向记者回忆孙志刚事件时,如释重负地说:“孙志刚的死是一个悲剧,新一届政府宣布废止了旧的收容遣送制度,是对我的提案的最好答复。同时,这也体现了法律人性化的特征,充满人性光辉,我感到欢欣鼓舞。” (本报北京1月13日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