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指出:公共机构封杀媒体违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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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4日05:21 重庆晨报 | |
针对广东高院封杀六家媒体、中国足协封杀《足球》等事件,专家指出 公共机构封杀媒体违法 1月10日,中国足协取消《足球》报相关采访资格的处罚令得到实施,国家男足领队吕枫依据处罚令,将《足球》报一名摄影记者“请”出国足训练场。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就此 被监督者频频处罚媒体 被监督者处罚媒体早有先例。去年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规定分属《南方日报》、《羊城晚报》、《广州日报》3大报业集团6家报社的6名记者一年内不得旁听采访广东省三级法院的庭审活动。事件起因是这6名记者分别从不同角度报道了广州市中院正在审理的一宗离婚析产纠纷抗诉案。兰州公安局曾于2002年7月26日对《兰州晨报》等媒体的12名记者下达封杀令,原因是这些记者的“失实”报道损害了兰州公安的形象。 实际上,北京的一些政府机关与司法部门也曾多次处罚媒体,只不过没有这样明目张胆地形成文件,而是在封杀一段时间后以双方的和解告终。 失实与否应由第三方裁决 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所长喻国明认为,一个承担着公共责任的被监督对象用惩罚性的手段对待监督者是不妥当的。按照惯例,新闻媒体的报道是否失实,应该由第三方作出裁决直至进行处罚,而不是由被监督者自行采取报复行为。在媒体运作过程中,不可能一句错话都不讲,一点儿错误都不犯。喻国明举例说,前不久深圳市实施的一项强化舆论监督的地方法规规定,媒体监督政府官员而提出的合理怀疑,如果最后被证明不是事实,但是这种怀疑有合理的迹象、合理的逻辑做支持,那么媒体就不必为此承担责任。 动用“私权”处罚媒体违法 “除了新闻出版署等法定政府部门,其他单位和社会团体无权处罚媒体,中国足协和法院、公安取消记者采访资格的决定实际上是动用‘私权’。”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吴炳文认为,这种“私权”的形成和“占山为王”没什么两样,其实质就是:在我的地盘上,你就得听我的,不听我的你就别来我的地盘!岂不知只有法律所赋于的公权才是合法的,任何动用“私权”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处罚媒体是限制新闻自由 各地频频上演的处罚媒体事件,实际上都是被监督者在限制新闻自由。吴炳文分析说,广东高院之所以禁止6名记者采访,其原因不外乎是这6名记者报道了广东检察院对法院的民事判决提起抗诉,让法院很没面子。广东高院处罚媒体的目的不外乎是让媒体减少负面报道,其实质是限制新闻自由。新闻采访代表着公众的知情权,限制新闻自由也就是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 吴炳文认为,新闻自由有利于推动社会进步,有利于保证社会公正,任何单位都无权为了一己之私而限制新闻自由。据北京晚报13日特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