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税收优惠助失业人员再就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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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4日06:11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月13日电(记者陈二厚齐中熙)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郝昭成13日在此间说,为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促进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国家制定了三类税收优惠政策,已有近200万再就业人员享受到了这些优惠。 在国务院新闻办13日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郝昭成说,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分为三类。 一是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政策。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在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同时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了三年免征税收待遇后,月营业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仍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二是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在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但前提是该企业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必须占职工总数的30%或以上。对于吸纳了下岗失业人员的现有服务型企业和商业(只从事零售业务)企业,只要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或以上,将获得减征30%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此外,现有企业每吸纳一个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每年将抵缴企业所得税两千元。 三是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改组、改造,对富余人员实行分流安置,就给予其减免三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