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建立法律时效审查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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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4日06:17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朱启禧 沈阳发生火车撞死人事件后,铁路部门除给“解决粮票”外,最多赔偿300元。针对这一事件,国务院法制办表示准备对该法规进行全面修改。(见1月13日《北京娱乐信报》) 这自然是个好消息。但问题是,像这种存在与时代严重脱节条款的法规仅此一部吗? 因媒体的关注,被收容致死的孙志刚案导致原收容办法被废止;同样,因为媒体的关注,相信“撞死人赔粮票”的事今后将成为历史。但是,像这样以公民的权益受损、甚至以生命为代价所换回的对过时法规的修改是否太沉重?难道,我们就不能在悲剧发生前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修改? 笔者注意到,报道援引北大法律系副教授佟强的话说,其实这样的不适用于现代社会的陈年旧规并不鲜见,不夸张地说,至少还有上百部。这是个令人震惊的消息,它意味着什么,不用多说大家心里都清楚。 众所周知,我国的法制建设在文化大革命“砸烂公检法”中遭到严重破坏,甚至陷入了停滞状态。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为了尽快恢复社会秩序,一些法规的出台就难免有些仓促和不全面。世异时移,时移法易。对过时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修订是顺理成章的事。笔者觉得,无论是由政府法制部门,还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总之必须有具体的部门负责对法律法规中已明显过时的内容进行审查梳理。这样,就可以尽可能地将明显落后于时代的法律法规清除掉,不必等到出现荒唐的、令人愤怒的结果时才去行动。而方式则可多种多样,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也好,听取法学界意见也罢,这属于操作层面的问题,不再赘述。 所以,笔者觉得有必要建立一种对法律时效的审查制度,以便对法律适时予以修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