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车后私了又因费用上法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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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4日06:43 新京报 | |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日前,北京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自行快速解决交通事故的通告”,认定部分交通事故,双方可以“私了”解决。那么这份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能否具有合同效力?昨日,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据悉,此为“通告”发布后本市第一起交通事故“私了”纠纷。 起诉书中称,去年11月17日上午9时许,在金融街停车场,王先生驾驶着自己的帕萨特 金女士认为,自己新买的轿车受损,150元不可能修理回原样,要求去国营修理厂进行修理。于是,王先生和金女士的代理人便共同来到一家国营修理厂修车,修理费用为800元。金女士要求王先生赔偿。 王先生的代理人在庭审中称,他们很理解金女士的心情,如果实际费用不超太多也可以接受,但800元太多了,他们只能按150元赔偿。他们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应是一种合同,金女士既然已经同意“私了”,后又反悔,是一种违约行为。 记者采访了此案的主审法官杜改检,杜法官称,此案之前没有判例,而所谓“私了”的通告也是刚制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要是双方自愿、合法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具有合同效力,但此案中,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自行解决,其中包不包括保险公司随后的估价?这种协议具不具有合同效力?还需要进一步认定。(来源:新京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