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资档案“蒸发”银行赔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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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4日08:43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一对中年夫妇要向工作单位讨回就业保证金,却发现对方早已资不抵债。由此,他们开始质疑当初给这家公司出具资信证明的银行,并将其告上法庭。银行却强调当初的材料已经销毁了,无从考证。日前,卢湾法院运用证据规则推定银行销毁的证据不利于银行,判决夫妇俩胜诉。 本报讯 (记者马芸) 蔡某夫妇1997年经人介绍到原南市区的某公司应聘求职,在交了4万元就业保证金后被录用。但工作才两个月,公司就在经营上出现变故,蔡某夫妇被告知停止上班。于是,夫妇俩要求退还那笔保证金,但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而拒绝。 蔡某夫妇被迫将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很快就判决公司及时归还保证金4万元及利息损失2000元。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法院强制执行,公司仅支付了100元。 蔡某夫妇不相信注册资金50万元的公司竟然拿不出4万多元钱。一位公司负责人摊牌说:“哪有什么50万元,公司从来没有注册资金,登记时才花了两三百元就办了个营业执照。”既然如此,蔡某夫妇开始怀疑当初给这家公司出具企业验资报告的银行存在虚假行为。不久,蔡某夫妇就将对方告上法院,以银行为公司提供虚假验资报告及资信证明,导致他们债权得不到清偿为由,要求银行赔偿这笔钱。 卢湾法院受理后查明,银行在1993年确为这家公司出具过一份验资报告及资信证明书证明这家公司有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但在庭审中,面对蔡某夫妇要求银行出示验资过程中这家公司注入货币资金及固定资产的有关凭证时,银行却表示当时开具资信证明都是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根本不可能出现虚假的情况。但是由于时间已久,93年开具的证明材料现在已销毁,无法提供。 于是,银行是否为这家公司出具了虚假验资报告及资信证明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蔡某夫妇应当负举证责任,但夫妇俩作为普通人根本无法收集银行的验资证明,法院则运用民事诉讼证据的举证责任分配法则,要求银行提供有关凭证,在银行以验资档案已销毁为由拒绝提供情况下,根据证据规则,推定由该证据内容证明的这家公司成立时未注入资本这一事实成立。 据此,判决银行赔偿蔡某夫妇的经济损失共42000元。 业内声音 中国银行资深从业人员徐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一般来说,银行对公司的资信证明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包括公司的营业执照、单位验证码以及月报表,验审通过方才开具资信证明。而验资报告是由会计事务所先验审再交给银行审核的,其中的程序环环相扣,又有严格的审核标准,基本上不会出差错,更不会出现开虚假资信证明的情况。 至于验资档案是否定期要销毁,徐女士说银行对此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但就算销毁也应该在电脑里留底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