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环境污染领导责任追究规定,4月1日起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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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4日09:11 金羊网-新快报 | |
审批立项违反环保法,重处! 新快报讯(记者 林劲松 通讯员 钟奇振 粤纪宣)广东省纪委、监察厅日前联合作出规定,从今年4月1日起,凡发生环境污染或破坏事故,地方党委政府、环保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及责任人将受到警告、记过、降级甚至撤职的处分。 这项名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表明,凡在广东省内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除按照已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外,还将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包括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等。 规定中要受到处分的行为有:干预、限制环保部门依法进行环境管理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规定审批或越权审批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办理立项、用地、设计、证照等审批手续;使用或转让国家、省明令取缔、淘汰的工艺或设备等4类37条。(夏天/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