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程序”的意外死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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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4日09:41 沈阳今报 | |
韩福东朱胜文的妻子范珍向记者表达了“感到意外”的想法,并且否定了省监狱管理局“其爱人也发现朱胜文精神异常,并流露出轻生厌世情绪”的说法,表示“朱胜文曾说‘压力挺大’,但他一直没流露出要走绝路的迹象。”她说,朱胜文自杀,她很意外,因为他死前半个月还在设想出狱后的生活,“我无法相信,这么乐观的丈夫能撇下我和女儿自己‘走’了!” 从范珍的表述看,我们很难理解朱胜文的自杀行为,在行将保外就医的当口,他有要自杀的理由吗?即便他想结束自己的生命,也没有必要选择这种方式———与看护的民警对抗,甚至不顾体面地连裤带都没有系。从正常人的思维看,即便死也要死得体面与从容,他为什么不选择保外就医后再自杀? 此外,按照《监狱法》第55条和1995年7月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监狱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都对“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做了相关规定。之所以设定罪犯服刑期间死亡的法律监督程序,原因之一是防止有他杀的可能性。从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的表述看,在朱胜文死亡之后,他们并没有通知检察院。现在关于朱胜文之死的经过,仅为监狱一方的说辞,也就是缺乏法律监督程序。 而朱胜文死后一个小时,他的妻子范珍才从朋友处得知“朱胜文出事了”,监狱的通知又在这“不久之后”,也就是监狱并没有立即通知死者的家属,违背《监狱法》规定。通知范珍时,朱胜文已送到哈尔滨第二医院一段时间了。 因缺乏法律监督程序,我们不能仅仅出于监狱一方的描述而判断出朱胜文之死是“自杀”还是“他杀”,从现有的报道看,朱胜文也没有自杀的主观意愿,至少这方面的证据不足。联系起田凤山案的查处,以及海外和网上的传言,我们有“合理怀疑权”对朱胜文之“自杀”表示怀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