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及200万再就业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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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4日10:24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李思源)在昨天国务院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郝昭成透露,为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促进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国家制定了3类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已有近200万再就业人员享受到了这些优惠。 这3类税收优惠政策分别为: 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税收政策。如鼓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同时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了3年免征税收待遇后,达不到月营业额起征点的仍然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鼓励和扶持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前提是该企业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必须占职工总数的30%或30%以上。如果达不到这一比例,规定每吸纳1%,给予免税2%的优惠。这个政策同样适用于新办的商业,即只从事零售业务的企业,但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不能享受营业税的优惠,因为它缴纳的是增值税。另外,对于吸纳了下岗失业人员的现有服务型企业和商业(只从事零售业务)企业,给予减征30%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条件同样是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应该占职工总数的30%或者以上。另外,还可以按每吸纳一个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给予每年抵缴企业所得税2000元的优惠政策。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改组、改造,对富余人员实行分流安置,就给予其减免3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