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官员多判缓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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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4日10:58 京华时报 | |
作者: 康劲来源: 中国青年报 据报道,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司法局副局长闫伟酒后驾车,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后驾车逃逸,在不远的路口与另一辆车追尾相撞,8日闫伟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四川省营山县原县委常委、组织部长李雄伟违规驾驶公车撞人致死,日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大家知道,驾车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不同于一般的交通肇事案件,《刑法》第133条第3款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局副局长不仅造成一死,另外还致两伤,最后只落个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通常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属违规驾驶的要加重处罚,但现在对那位组织部长非但不予加重,反而做了从轻处罚。这两起案件的结果不免使人产生疑问,是不是因为官员身份特殊就可以拥有格外的豁免?是不是因为是官员就可以比其他普通司机幸运? 在网上键入“官员+缓刑”的关键词,搜索到4440条与之相关的信息,内容多是近期各地官员的贪污受贿案或其他刑事案件,例如广西农机局3名官员用公款集体嫖娼案、繁峙矿难牵扯出的官员受贿案。一条条读下来,我有一个意外的发现:凡是官员的刑期确定为3年以下的,判决中都会拖着一个缓刑的尾巴。是不是这条尾巴已经成为法院判决官员时的一条潜规则?笔者不敢妄下结论。 当然,我这里并不是在做有罪推定的假设,我只是担心,有形无形的缓刑尾巴,很可能最终演变为我们司法审判制度上的一个漏洞。官员获罪不同于常人,法院不能不审理,但最后多被缓刑了,这会使人们感到在官员和平民之间,法律的天平发生了倾斜,官员对刑罚部分地享有豁免权。法律宽容了不该宽容的人,直接损害的就是社会的正义和秩序。 在腐败现象被不断围剿却仍能够逐步升级的现实中,在我们越来越明确依法治国主要在于依法治“官”的时候,我们有必要提请大家注意:监狱是惩戒犯罪人员的场所,包括平民也包括官员———这是法律公平的最基本含义。 摘编自《中国青年报》1月12日 文/康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