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劳模与市交通局的法庭交锋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4日10:59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省劳模李以权驾车搭乘两个人,从长乐机场到福州晋安医院。福州市运管处认定他收了人家20元,属非法营运,并对他处以1万元的行政处罚。李以权不服,并说是自己出于好意顺路送病人就医,把福州市交通局告上法庭,昨日,福州市台江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焦点一 到底是不是非法营运 庭审中,1986年被省政府授予“省劳动模范”的李以权诉称,去年12月4日下午,他与车主陈先生驾驶一辆夏利轿车送朋友到长乐机场。准备返回福州市区时,一位机场工作人员称有两个人要到福州就医,请求顺路搭车。傍晚6时左右,轿车开到晋安区医院后,两个病人表示感谢后下车走了。李以权正要离开,突然有3人(一个穿便装,两个穿警服)将他车子拦住,要求他拿出驾驶证,并对他讯问了半小时。随后,穿便服的那个人拿出一份扣车罚单。李以权当即质疑,而穿便服的人说,他收了人家20元,属非法营运。李以权当即辩解自己没有收钱,并当场要求与那两个病人对质,遭拒绝。随后轿车被扣。 12月10日,李以权收到福州市运管处《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及《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他无运输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并给予了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李以权在缴纳了1万元罚款及168元停车费后,12月12日将扣押的轿车开回。 李以权称,他当时并没有收20元,未进行任何营运活动,福州市交通局认定他为非法营运是完全错误的。而且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没有向自己出示过任何身份证件,也没有说明任何来历,更没有给予自己陈述申辩的权利,就强行扣车。因此请求法院撤销福州市交通局所作的处罚决定并赔偿损失。 庭审焦点二 究竟有没有违反程序 福州市交通局的代理律师称,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及证人证言可以充分证明,李以权在没有办理道路营运许可证、无营运资格的情况下揽客两人并收取运费20元。他们对李以权所作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至于李以权所说的强行扣车,福州市交通局认为是对相关物证(即运输车辆)进行了必要的证据保存。 庭审中,李以权及其代理律师提出,福州市交通局提供的3份询问笔录显示,询问时间是相互重合、包含的,询问人也是相同的;工作人员执法时没有出示相应的执法资格证书等问题。对此,福州市交通局称,3份询问笔录是交叉进行的,并无不妥;12月4日,交通局与防暴支队是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有关会议要求进行了联合执法,当日上路执法的交通局工作人员均有执法资格,也是经单位授权的。 李以权的律师还提出,《交通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的落款日期为“2003年12月10日”,与此前的《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中的落款日期是相同的。而按照《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中明确李以权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天内提出组织听证,他们也于12月10日提起了听证申请,但福州市交通局却以“当事人不陈述、不申辩”为由,在向李以权出具《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日,作出了《交通行政处罚结案报告》,使李以权丧失了组织听证的权利。对此,福州市交通局认为,自己是在12月12日才作出结案报告的,当时李以权已经明确自己不组织听证了。至于最后落款为12月10日,这属于打印错误,应算笔误。 (本报记者 李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