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制定三类政策 帮助下岗失业者再就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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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4日11:07 江南晚报 | |
本报北京消息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郝昭成昨日上午在国务院新闻办记者招待会上表示,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方针,税务方面制定了三大类政策。 郝昭成表示,第一类,是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税收政策。比如说,鼓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在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 第二类,是鼓励和扶持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这里分新办企业和现有企业两种情况。比如说,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在三年内给予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政策。这里有一个条件,就是它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应该占职工总数的30%或30%以上。 第二种情况是对现有的企业,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和商业牗只从事零售业务牘企业给予减征30%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享受这条政策的条件同样是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应该占职工总数的30%或者以上。对现有企业还有一条税收政策规定,那就是可以按每吸纳一个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给予每年抵缴企业所得税两千元的优惠政策。享受这条政策的对象是:第一,从事批零兼营的商业企业。第二,加工型企业。 对于加工型企业,特别说明两点,一个是劳动服务中的加工型企业,一个是社区街道创办的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实体企业。 第三类,对国有大型企业实行主辅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只要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改组、改造,对富余人员实行分流安置,只要符合条件的,就给予减免三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所谓符合条件要有四个方面,比如说,必须要利用闲置的固定资产,产权清晰、独立核算,职工要变更劳动关系等等。 郝昭成还说,除了上述这些新制定的促进下岗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以外,我们还有一些老的政策规定,照常执行。但是,新老政策只能选择一个方面执行,不能累加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