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制定三大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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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4日11:45 南方日报 | |||||
第一类是通过税收途径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郝昭成解释说,这类政策包括,鼓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在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同时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也就是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了三年免征税收待遇以后,达不到月营业额起征点的仍然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第二类是鼓励和扶持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郝昭成说,这里分新办企业和现有企业两种情况。 郝昭成说,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在三年内给予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政策。“这里有一个条件,就是它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应该占职工总数的30%或30%以上。”如果现有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达不到30%怎么办? 郝昭成解释说:“我们规定每吸纳1%,给予免税2%的优惠。”这个政策同样适用于新办的商业,即只从事零售业务的企业。“特别说明一点,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不能享受营业税的优惠,因为它缴纳的是增值税,但其他的政策都可以享受。” 此外,给予现有的从事批零兼营的商业企业、劳动服务中的加工型企业、社区街道举办的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实体企业减征30%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享受这条政策的企业所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应该占职工总数的30%或者以上。对于这样的企业,还有一个优惠政策:按每吸纳一个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每年抵缴企业所得税2000元。 第三类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改组、改造,对富余人员实行分流安置,只要符合条件的,就给予减免三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所谓符合条件要有几个方面:必须要利用闲置的固定资产;产权清晰、独立核算;职工要变更劳动关系等等。除了上述这些新制定的促进下岗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以外,我们还有一些老的政策规定,照常执行。 “但是,新老政策只能选择一个方面执行,不能累加执行。制定政策的目的是为了执行政策,也就是要产生政策的效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