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企待遇不如外企(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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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4日11:50 南方日报 | |||||
本报讯(记者/林亚茗 通讯员/卢惠萍 刘欣梅)民革广东省委于近日完成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生存、发展的法制环境的专题调研,认为我省目前的个体、私营经济在发展中遭遇许多不平等对待,地位还不如外企,因此政策、法律环境还需要进一步优化,建议清理、修改现行歧视和不利于私营经济发展的法规,创造一个平等的法律地位,一个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 法规对非公企业设禁区多多 现时的一些法规造成不同所有制企业法律地位的不平等,如还在实行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非常过时,仍规定为“私营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生产经营”等。 据调查,即使在市场开放程度很高的东莞,国有企业涉及的领域多达80多个,允许外资进入的也有60多个,而允许私营资本进入的只有40多个,私营经济在市场准入上还不如外资的待遇。 调研组认为:入世之后,我们对国外企业都要实行国民待遇,对国内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就更没有市场准入限制的必要。因此,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外,不同体制的企业参与竞争的门槛应标准化、统一化。 加大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 调研组了解到一个典型的案例:深圳一家私营企业与一家国营企业打官司,私营企业赢了。但该国企的上级主管投资管理公司,却将该企业有价值的资产和股份无偿划拨到另一国企,使该私营企业一分钱也执行不到。 其实这类事例是相当多的。调研组建议:司法机关应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私有财产实行同样的保护;在处理财权纠纷时要尊重客观实际,保护私人资本;在目前国企改革建立混合所有制企业时,更要建立一套公有或私有资本都能得到同样保护的法律机制,否则私有资本不敢进入,国企改革也难以推进。 非公企业应享受同等待遇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非公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但实际上非公企业面临许多不平等对待,如在出口退税方面,深圳去年非公有制企业占出口总额的80%左右,公有制企业占20%左右,但在退税款的安排上却将比例调转过来,这是很不公平的。因此,调研组在具体几个方面提出建议: 在投融资方面,国有银行应对不同企业提供无差别的金融服务;应尽快发展与私营经济相配套的民间金融体制,并重点在如何发挥政府的有效监管职能上下工夫;健全担保体系,更好地为私营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如我省工商联与民生银行广州分行推出的“贷款互助担保方案”,就是很好的试点。 在税收方面,统一各类企业的税收制度,改革个人所得税。如,私营企业的税后利润进入再投资或生产领域,不应该征个人所得税,而进入消费领域才应征税。 在对外贸易方面,私营企业的进出口经营权仍受到严重制约,所以应切实降低私营企业外贸领域的准入门槛,建立宽松透明、公平竞争的对外贸易政策及法规,特别要完善出口退税制度,使出口退税真正达到促进私营企业对外贸易发展的目的;组织私营企业加入相关的进出口商会,从而更好地为私营企业提供服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