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与发改委主办的中小企业经济论坛下月开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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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4日19:13 民建网站 | |
本站讯:据新浪财经消息,11月5日,在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对外合作协调中心,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社会服务部 和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对外合作协调中心、中国企业发展研究中心(香港)联合举办了“2003中国国际中小企业经济论坛 ”情况说明会,在京部分新闻单位与会。 说明会上,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对外合作协调中心副主任秦志辉、民建中央社会服 中国国际中小企业经济论坛是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的大型活动,迄今为止已经成功举办了五届。第六届中国国 际中小企业经济论坛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对外合作协调中心、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社会服务部和中国企业发展研究中心 (香港)联合主办。 本届论坛的主题是“关注环境变革,积极应对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建中央主席成思危,国家发展改 革委副主任欧新黔等领导将出席本次论坛并作主题发言。拟邀请的演讲嘉宾有李伯溪、樊刚、陈东琪、钱晟、周天勇、韩庆祥 等知名专家学者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的领导。会议规模约为300人,全国各地中小企业负责人、部分民营企业家将出席会议 并进行交流。 为了减轻参会企业负担,本次论坛代表食宿自理,主办单位不收取会务费,这也是本届论坛与往届论坛的不同之处。 附: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 ]143号)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的中小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订大中小型企业的统 计分类,并提供相应的统计数据;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再制订与《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企 业划分标准;对尚未确定企业划型标准的服务行业,有关部门将根据2003年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结果,共同提出企业划型标 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标准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 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本标准以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标准另行制定。 四、中小企业标准为: 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 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 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对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 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 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 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 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 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 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邮政业中小型企业 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 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 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五、本规定中,职工人数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末从业人员数代替;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 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 计代替。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七、企业类型的确认以国家统计部门的法定统计数据为依据,不再沿用企业申请、政府审核的方式。 八、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委等五部委1988年公布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及1992年 公布的该标准的补充标准同时废止。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家统计局设管司2003-05-22 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 2003]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统计上对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 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企业划分规模。 三、本办法以法人企业或单位作为对企业规模的划分对象,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 企业规模的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四、企业规模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上年统计年报每年划分一次。企业规模一经确认,月度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 相关专题:民建中央主席成思危视察新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