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了9天爆竹被判11年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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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5日02:28 齐鲁晚报 | |
安徽日前改判这起判刑过重案 新华社合肥1月14日电(记者 王正忠 储叶来)50岁的安徽省肥东县农民陆珍权受雇做了9天爆竹,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后果,却被全椒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一审判刑11年。近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陆珍权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2003年4月7日,陆珍权去全椒县古河镇打工做烟花爆竹。4月17日,陆珍权所在的烟花厂被当地派出所查封,陆珍权被刑拘并批捕。9月24日,全椒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一审判处陆珍权有期徒刑11年。 安徽省人大代表管叔琪了解案情后,感到判决太重,遂帮陆珍权聘请律师、整理材料,反映情况。2003年11月28日,滁州市中院二审作出上述改判,12月16日,陆珍权回到朝思暮想的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