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毒妇为骗保残杀保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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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5日02:28 齐鲁晚报 | |
高华,女,汉族,初中文化,1965年12月9日出生。2003年4月21日被警方抓获。同年5月27日被批准逮捕。涉嫌罪名:故意杀人罪。 高凤,女,汉族,现年34岁,系高华之亲妹。2003年4月21日落网。同年5月27日被批准逮捕。涉嫌罪名:包庇罪。 1月13日,这起轰动全国的杀人骗保案件在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高华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妹高凤,也是其狼狈为奸的同伙,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法庭上的高华如同疯子一般吼叫着:“不,我不走,我就要死了,我不走,我还要说……”然而,看看她那为骗保而毒害死保姆的恶行,没有人会对她产生一丝怜悯。 蹊跷 车祸中出现俩高华 2003年3月15日晚,成都市双流县九江镇铁门村7组,一辆红色奥拓车一头撞向路边一水泥礅,驾车妇女全身多处受伤不能动弹,好心的群众急忙拨打了120。救护车来后,伤势很重的伤者却不愿去医院,医护人员强行把她抬上了救护车。 当晚,村民又在几公里外发现了一具女尸,警方在死者身上发现了高华的身份证和通讯录等东西,警方根据身份证上的地址通知死者的家属,高华的妹妹高凤看了现场照片后,认定死者就是她姐姐高华。 随后,警方查到奥拓车车主杨某。杨称,事发当天中午高华的确花1000元钱租了那辆车。得知车祸中有一伤者被送到双流县人民医院治疗,警方随即向该医院医护人员了解情况,而此时受伤的妇女却已逃离医院,众医护人员面对警方提供的照片,指认伤者就是高华。 蹊跷,咋一下出现了一死一伤两个高华? 侦查 高氏姐妹双双落网 警方立即对高华的父母和死者作了DNA鉴定,发现死者并不是高华。 正当此案疑窦重重之时,3月17日,高凤来到双流公安局,要求尽快火化死者尸体,同时她还到保险公司催办领取保险金事宜。因为在2002年8月至2003年1月期间,高华先后在几家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7份累计150余万元巨额人身意外险种。 在这段时期,双流县、成都市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同时接到一封匿名信,称“有人知道高华有钱,就将她绑架杀害”,这一举动更引起警方的怀疑。警方立即对高凤布控。 4月21日,高凤携带1万元钱悄悄外出,警方紧密跟踪,发现来取钱的人竟是已经“死亡”的高华,遂将高氏姐妹现场拿下。 供述 处心积虑杀人骗保 根据高华对警方的交待,一起血腥骗保案渐渐明晰:今年3月10日上午,高华在成都双建路碰见一个与自己相貌相似、年龄相近的妇女找她问路。交谈中,高华得知对方来成都找工作,便将她聘为保姆。 两天后,高华将保姆带到附近一家美容院,比照着自己的发式和颜色,让理发师将保姆的头发也染成黄褐色。在家里,高华还拿出一大堆自己的衣服让保姆随便穿。 3月15日晚10时许,高华叫上保姆,开着租来的红色奥拓车来到双流县九江镇铁门村7组。高华突然一个急刹将车停下,随后下车拉开后车门,猛地将保姆扑倒在后排座上,抓起车上的锤子,连续狠狠击打保姆的头部、面部。 保姆瘫倒在地后,高华又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剪刀,将保姆嘴上那颗与自己不符的黑痣剪掉,将保姆伪装成自己。高华担心保姆没死,又倒车碾压保姆。之后,她将自己的身份证、通讯录放在了保姆身上,然后驾车逃离,不料在逃跑过程中出了车祸受伤。 高华承认,杀死作为“替身”的保姆,其目的正是为了骗取巨额保险。那封匿名信,也是她们姐妹为了扰乱警方视线自作聪明写的。 审理 证据链证死蛇蝎妇 然而,在第一次庭审中,高华却全盘翻供。 去年11月18日,高华案第一次开庭审理,高华当庭翻供,声称“自己没有杀人”,而把责任都推到了一名王姓男子身上。她称:当晚,王某在她家里和她发生争吵,王不知用什么东西狠狠击打她头部,她当场晕厥过去,以后发生的事就不知道了。并说保姆也是被王绑架后杀害的。 同时,她的辩护律师也提出了所谓的5大疑点,认为检方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其他人杀害保姆的可能性,要求法庭以“疑罪从无”原则来审理判决。 然而,法庭审理认定:间接证据链已经足以定罪。虽然高氏姐妹拒不承认作案事实,该案中也没有高华杀害被害人的直接证据,但检方仍有一系列证据证实高华的罪行: 一、高之前对杀死保姆一事向公安机关供认不讳; 二、警方现场勘查中,发现死者的基因与高华车上的血迹基因一致,死者身上有高华的物品,警方在高华家中搜出了杀人的凶器锤子,洗衣机中有高华从医院逃走时的衣服; 三、高华出车祸时,有人目击车上只她一人,且车后座上有浓烈血腥味,并叫不要报警,也不去医院; 四、高华“隐居”时,有人发现她颈上有抓痕;有人证实死者所穿衣服正是高华的;高凤曾十分肯定地指认死者就是高华,但事实证实她在说谎;高凤多次要求警方尽快火化尸体,并到保险公司索赔;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所举证的现场勘查笔录、物证、书证、鉴定书、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被告人高华杀人的事实。 (文/片均据《成都商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