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冰二审还是12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5日05:34 天府早报 | |
据新华社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4日上午对中国建设银行原行长王雪冰受贿上诉一案依法公开宣判,二审裁定驳回王雪冰的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有期徒刑12年 王雪冰原系中国建设银行行长,曾任中国银行董事长、行长,中国银行纽约分行总经 二审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王雪冰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王雪冰利用职务便利,为康乐园大酒店在工程贷款一事上谋取利益,后收受该公司人员给予的手表,价值人民币30万元,原审认定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于法有据;对于王雪冰在实达公司参与中国建设银行设备选型竞标的问题上,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不构成受贿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王雪冰作为中国建设银行行长,虽不具体主管设备选型竞标工作,但其利用职务便利予以干预,为实达公司谋取利益,并收受实达公司人员给予的价值人民币15万元的手表,原审认定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与此罪的立法本意相符;对于王雪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要求对王雪冰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到王雪冰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并鉴于王雪冰有自首情节,已依法从轻处罚。综观全案,一审量刑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对上述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裁定驳回王雪冰的上诉,维持原判。 公诉人及王雪冰的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王雪冰的亲属旁听了宣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