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建行行长王雪冰上诉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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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5日05:51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北京市高法二审认为:一审判决于法有据,维持其原判12年有期徒刑 北京市高级法院14日对中国建设银行原行长王雪冰受贿上诉一案依法公开宣判,二审裁定驳回王雪冰的上诉,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2003年12月10日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王雪冰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的判决。 王雪冰原系中国建设银行行长,曾任中国银行董事长、行长,中国银行纽约分行总经理。1993年至2001年期间,王雪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5万余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2003年12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王雪冰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王雪冰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法院二审认为:经查,王雪冰利用职务便利,为康乐园大酒店在工程贷款一事上谋取利益,后收受该公司人员给予的手表,价值人民币30万元,原审认定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于法有据;王雪冰作为中国建设银行行长,虽不具体主管设备选型竞标工作,但其利用职务便利予以干预,为实达公司谋取利益,并收受实达公司人员给予的价值人民币15万元的手表,原审认定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与此罪的立法本意相符;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到王雪冰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并鉴于王雪冰有自首情节,已依法从轻处罚。纵观全案,一审量刑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对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北京市高级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裁定驳回王雪冰的上诉,维持原判。 据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