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弃“原罪”论 让民企轻装上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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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5日05:53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据1月14日《燕赵都市报》报道,出席河北省“两会”的河北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刘金国日前鼓励民营企业依法放心大胆创业。他说:“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笔者赞同刘书记对于民企“原罪”的认识,因为所谓的民企“原罪”,并不单是民企的罪,也有那个不完善的时代犯下的过,将其全部归到民企身上是不公正的。 过了追诉期不予追诉本是刑法上一个常识。当前有很多人不自觉地将国企的不景气、官场的腐败推到民企的身上,忽视了民企也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之源,而是作为社会不稳定的根源,清算民企“原罪”在部分人心中也很有市场。在现实生活中,就有人认为民企是靠投机倒把、偷税漏税等起家的暴发户,而进行道德上的谴责。 试想,假如没有十几年前的民企的投机倒把,有我们今天市场的繁荣吗?回头看看,当时的某些法律规定是如何的不合理;在那时,民企送礼行贿,有时只是为了生产能够继续,在这样逆境中生存下来的企业,今天已是我们经济的顶梁柱,他们的优点与他们的劣迹是相依存的,只要民企还在推动生产力发展,我们应当宽容民企的过去。 因此,我主张向前看,与其追究民企的“原罪”,倒不如认真废除产生这些“原罪”的陈规陋习,让民企轻装上阵。 邹云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