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私了”:“私吞”法律和权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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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5日05:53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哈尔滨“宝马撞人案”疑云未散,在受害者极度失望及“还要在哈尔滨活下去”的恐惧之下,接受了肇事者“打发”他的8万元人民币,却由于舆论的干预而“私了”未了之时,又一起更为蹊跷的“私了”未了案浮出水面:1997年3月7日,辽宁葫芦岛市南票区居民肖国林因与邻居打架,被公安人员带至拘留所,但两天后肖“失踪”了,“活不见人,死不见尸”,至今已达7年。80多岁的肖母一次次到拘留所寻找儿子,一管教干部曾偷偷告诉她:“别找了,你儿子是被打死的。”而公安机关给她的答复却是“外出劳动逃脱”。2000年10月的 如果说在“宝马撞人案”里,肇事者欲与受害者“私了”尚属一种“个人行为”的话,那么,“肖国林拘留所失踪案”里的“私了”却充斥着“权力意味”。公安局乃执法机关,人大则是执法机关的监督机构,当执法者把人“执”得“人间蒸发”了,监督机构不是就此质询前者的“渎职”,要求查办有关责任人,而是与前者联手,绕开法律“化公为私”,这算是怎么一档子事儿? 这里面至少有两点悖谬。 首先是有悖于情理。就算肖国林为打架而“畏罪”逃脱,拘留所承担的仅仅是失职责任,应不应向其家属赔偿还很难说,即使向其家属做出补偿,也应是受害者家属根据公安机关的“失职”事实提请国家赔偿,然后由政府有关部门确认并在处理了相关责任人之后给予支付。而现在,葫芦岛市两级人大和公安局撇开程序越俎代庖,且要求对方不再上访,究竟是何道理? 其次更有悖于法理。毋庸置疑,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法律意志的执行者,向公民提出“私了”,本身就是在蔑视和践踏法律,甚至还是一种将公权力“私有化”的行为。此外,公安机关是靠老百姓养活的,其每一笔支出都应该明白无误,那么这3.1万元是怎么做的账?难道公安局的账目上还有“私了”一项? “私了”,除了一般民事纠纷中法律所允许的“私了”外,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医疗事故致死患者,医院为息事宁人要求“私了”;矿工因煤矿违规死于非命,老板为破财免灾要求“私了”;幼女遭“禽兽教师”奸污,后者为掩盖真相要求“私了”……私了来,私了去,法律被“私藏”,正义被“私分”,受害者的利益则在交易中被人“私侵”。而与上述“私了”相比,执法机关和人大的“私了”,则更是直接将法律和权力视为“私利”,继而“私吞”、“私占”,而对待这样恣意卖法的“私商”行为,作为一个法制社会,又岂能与之“私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