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10年教龄老师离职 人事争议首次开庭仲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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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5日07:48 新华网 | |
在得知学校安排自己不再担任教师后,海淀区立新学校的三名老师向海淀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并获受理。2004年1月12日,仲裁进行了第三次开庭。这也是2003年5月北京市实施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后,首例开庭的人事争议仲裁案。 10年教龄老师离职 离开一线教学岗位,于珍老师一直不能平静。2003年7月14日上午,她接到三位校领导的通知,学校要实行岗位聘用制,因为于珍在一个学期的综合考察中成绩低,不能在一线教学岗位继续工作,她可以选择离开,或者做服务工作。本科毕业、有10年教龄的于珍不甘心这样的安排,张文喻、包新卓等几位面临同样命运的老师也无法接受,他们向校方提出查看综合考察的排序名单,但被拒绝。在和学校的僵持中,于珍最先打电话到劳动部门咨询,却被告知劳动部门不受理事业单位的用人争议。 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几经周折,她们找到一位叫迟津芳的律师,得知可以向刚成立的海淀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2003年9月10日,于珍等5人(其中有2人出庭迟到被判自动撤诉)向海淀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她们要求回原岗位、在人事仲裁期间的经济损失由学校按上学年月平均岗位工资的双倍补偿以及得到2万元的精神损害补偿费。半个月后,她们的申请被受理。从2003年12月16日到2004年1月12日,于珍、张文喻、包新卓分别三次出庭。在庭审中,于珍终于见到了学校的“综合考察排序名单”,这张电脑打印的排名单没有公章,她向仲裁委员会指出,这不像一份严肃的考核原始材料。 事业单位改制之痛 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出台前,于珍等老师只能通过向教育部门反映或信访来解决问题。这种以行政解决人事争议的方式往往耗时非常长,而且不能完全解决矛盾。 1月12日,立新学校副校长杨雅芬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学校从2003年6月用人制度开始从传统的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学校教学岗位超编就必须竞争上岗,而在这个过程中难以避免出现人事争议。对于三名教师申请人事仲裁,杨雅芬称,这是一条正规合法途径,学校会积极配合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她同时表示,学校会认真吸取经验避免再出现人事争议。 人事仲裁亟须普及 “出现人事争议是难免的。”海淀区教委人事科高科长介绍:学校等事业单位要求在2003年12月31日前完成聘用合同制的转变,改制过程势必有少数人难以接受新变化,同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可排除会掺杂了人际关系因素,因此出现人事争议是难免的,申请人事争议仲裁是解决争议的一种途径。据介绍,《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于2003年5月1日正式施行。在新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里也明确指出,在出现人事争议时,除行政调解外,可通过人事争议仲裁裁定。“直到现在,很多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还不了解人事争议仲裁,在事业单位改制可能出现较多人事争议的情况下,于珍等3人的案件可以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海淀区人事仲裁委员会的温浩说。而按照人事仲裁的相关制度,当事人不服裁决,可以上诉到法院。摆在于珍等老师面前的是一条通畅的法律之路。不过,温浩也指出,人事争议仲裁本身需要去完善。在法律衔接上,劳动争议的解决有《劳动法》作为依据,人事争议仲裁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属于准司法范畴。而且在操作上没有操作细则,只能借鉴劳动争议和民事案件的操作程序。仲裁委员会的编制、人员结构也需要加强。据了解,海淀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了6起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其中4起发生在学校。 人事争议仲裁 当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争议,以及按照国家和本地有关规定应当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可申请人事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实施使得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和企业从业人员一样,拥有了通过法律、法规解决用人争议的途径。:(来源:京华时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