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激励机制促技术创新 ——访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许章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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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5日08:35 东方网-文汇报 | ||||||||||
文/本报记者戎兵 记者:许多人认为,“金牌”只是一个标志,其背后的实质问题是管理和技术如何参与分配。 许章林:确实是这样。除了荣誉权之外,一项发明专利还有它的财产权。既然是财产权,那么,权利人有获得一定报酬、使用费或转让费的权利。如果发明是个人非职务发明,那么,问题也简单,就像个人的著作出版可以获得报酬、版税一样,发明的经济收益也归个人。然而,现在很多情况下,发明和技术创新属于“职务发明”,包起帆的情况就属于这一类。“职务发明”中,发明人能否以技术参与分配?过去一直认为职务发明的所有权属于单位,其理由是单位为发明提供了物质条件,包括资金、仪器和设备等。因此,以往的做法是单位给发明人一定奖励,但发明人并不参与分配。 记者:这明显是不合理的。 许章林:对。回顾经济发展史,在农业经济时代,创造社会财富的主要生产要素是土地和劳力,所以,土地所有权是核心问题;到工业经济时代,资本、资源等构成了主要生产要素,而资本所有权成为核心问题;如今的知识经济时代,创造社会财富的主要生产要素是知识,知识所有权成了核心问题。在发达国家,上世纪70年代,知识产权、无形资产占公司资本的比例为20%,80年代上升至40%,90年代至今,这一比例在许多高新技术企业提升到了95%。知识产权已成为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命根子”,所以,他们很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尤其是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发明人的技术创新在给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也给本人带来巨大回报;反过来,发明人由于回报丰厚,因而受到激励,进而有了进一步创新的动力,客观上又促进了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形成了良性循环。 而在国内,在没有专利法之前,随便什么人都可以使用知识产权。专利法诞生后,最初规定,职务发明归国家所有,单位持有。这意味着即使单位要对知识产权进行交易,也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因为其所有权属于国家。这样,单位就没有积极性,不利于知识产权实施应用。2000年,专利法第二次修订后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同时,还进一步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可与个人约定专利权的归属。但是,具体落实起来,一直存在许多障碍,不利于激励发明人的积极性。 记者:我们此次推出这一系列报道,就是希望引起大家尤其是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关注,从而重视落实管理技术参与分配的问题。 许章林:文汇报此次对包起帆“金牌”问题的报道和讨论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市场经济的核心一环就是产权交易,包括有形产权的交易和无形产权的交易,前者在操作上已没有什么问题,但后者迄今为止在国内仍未引起足够重视。 我们说,改革就是要把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合理地结合起来,现在我们谈到管理和技术参与分配,同样要把这三者的利益统一起来,这样才有利于解放生产力。而要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首先应该解放思想,对于“职务发明”,过去只承认单位的资本投入,而不承认发明人的智力投入,这明显束缚了发明人的积极性。应该说,在知识经济社会,智力投入也是一种投入,而且是最大的投入,同时,智力投入本身也需要资本投入。上海要实施科教兴市的战略,一定要对知识产权明晰产权关系,对发明人不仅要给予荣誉,而且其技术也应参与分配。其次,要落实管理和技术参与分配,我们还离不开制度的创新。包起帆等劳模不计报酬,讲奉献,精神上固然可敬可嘉,但除了精神上的鼓励外,在物质上我们同样要给予报酬,这才能真正体现社会主义按劳取酬的原则。国外为激励发明而给予发明人股权、期权等一些方法,都是我们可以借鉴的。事实上,在上海,也有一些单位因为落实了管理与技术参与分配的原则,因而,在促进技术创新、创造财富方面已经尝到了甜头。比如:上海交大,以前该校教师的发明创造不参与分配时,科研成果申请专利的屈指可数。但后来学校大胆改革,采取专利技术参与分配,职务发明人可获专利转让收益分成,而且60%给个人,大大激励了教师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去年,该校专利申请已达700多件,是1999年的差不多9倍。同时,企业向学校购买专利的情况越来越多,专利成交价格明显提高,这给学校和教师都带来了显著收益。他们的经验也值得其它单位借鉴推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