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立法能否不再是利益集团寻租的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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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5日14:40 沈阳今报 | |
今报特约评论员 宋君华 最近,沈阳、西安发生的两起火车撞死人事件引起广泛关注,焦点是这两起事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1979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依照该规定,这两起事故中的受害人家属最多能得到赔偿300元。 然而我们知道,除了法律规定,法律的效力终止与否不由时间长短来决定。我国既没有颁布取代《规定》的新法律,也没有颁布废除《规定》的专门决议或者决定;同时,有关部门在处理相关事故时也没有排除《规定》的适用。可见,《规定》既没有被明示地废止,也没有被默示地废止。因此从法律角度看,虽然某些词句不合时宜,某些规定显失公平,但是存有立法技术瑕疵的这部《规定》还是具有法律效力,有关部门的做法也无可厚非。 法律逻辑产生的这种生硬的回应,无疑会引起很多人的愤怒,包括我自己。但是,我们要告诫自己:仅仅愤怒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进行反思。 这一尴尬背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中的利益驱动因素尤为值得警惕。 毋庸讳言,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存在,尤其是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在立法过程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从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介入时机的折衷规定所体现出的公安部门的强大势力,到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问题的规定,到《规定》难以废止,都可以说是利益的体现。 由于每一件立法的出现,都必然意味着某种国家权力的授予或分配,而权力则意味着某种潜在利益。因此,各种五花八门的立法也就有可能出台。与此相对照,事关绝大多数人切身利益的,也可以说是现代市民社会中最重要的法律———民法典却迟迟不能出台。当然,民法典之所以迟迟不能制定,有多方面的原因,但仔细分析起来,除了客观原因外,是不是也印证了立法过程中对自身利益、部门利益追求现象存在的事实?也许尽管民法典事关每一个公民,却与任何集团的利益没有直接联系———它不会产生权力的赋予与分配或者再分配,因而其迫切性也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 进一步说,某些所谓“立法”,如部委规章等,实质上就是利益分配的产物。借用经济学的术语,是“设租”与“寻租”的产物。通过这些立法,某些行业、某些集团的利益(甚至是巨额利润)虽然得到维护,却以牺牲社会公正与大众利益甚至国家利益为代价。这种情况在某些社会性立法及政府对经济的管制性立法中也极为常见。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立法不过是利益集团寻租的结果,或者说是管制捕获的产物。国家立法尚且如此,因其部门利益倾向或地方保护主义倾向而受到普遍责难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自不待言。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会对《规定》为什么“暂行”25年之久有一个更为清晰的认识。不外乎部门利益倾向作祟的立法现象使然。 这个分析结果不由得使人心情沉重。但更让人心情沉重的是,这是发生在旨在完善和规范立法活动、有“中国立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之称的国家基本法律———《立法法》已经生效实施了三年半之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