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放烟花爆竹最高罚1万5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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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5日10:21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昨日,福州市城市长效管理办公室发出文件,要求各有关部门着手对食杂店、日杂店等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对于屡教不改的销售者,除罚款外,还要吊销其营业执照。 《通知》特别要求,有关部门的一把手要靠前指挥,分片包干,落实居(村)与住户(商店)签订“两禁”保证书,在春节期间尤其是祭灶日、除夕夜、元宵禁销禁放烟花爆竹 对违法违规者,将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申在规划区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给予处罚。据了解,个人违禁燃放烟花爆竹,将被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单位违禁燃放烟花爆竹,将被处以5000元罚款,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商店违禁销售烟花爆竹的,没收其烟花爆竹,并对经营者处以5000至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本报记者 陈洋根/实习生/张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