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关照"他人职位 原柳地副书记廖春林领刑6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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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5日11:33 桂龙新闻网 | |
新桂网-南国今报柳州1月15日讯(记者杨建林)昨日上午,柳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原柳州地委副书记、来宾市政协主席廖春林有期徒刑6年。 廖春林原系中共柳州地委副书记,来宾市政协主席,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03年8月8日被立案侦查。2003年9月16日,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将其逮捕,该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于10月9日指定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管辖。 检察机关指控廖春林在担任原柳州地委副书记期间,先后收受时任武宣县县长、县委书记覃某为职务升迁所送的人民币10万元;收受柳州电缆厂原厂长张某为解决其前妻的表弟曹某的工作调动,以及本人职务晋升问题所送的人民币4万元,美元5000元,港币3万元;收受欲在个人任职方面获得关照的原金秀瑶族自治县县委书记、柳州地区人大工委秘书长、某媒体负责人梁某送的人民币3.08万元。 廖春林的辩护人提出,廖收受覃某的人民币10万元和张某的人民币4万元均是在事后收取的钱财,事前并未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故上述收取的财物并不构成受贿罪,请求从轻处罚。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廖春林辩护人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新桂网 责编:黄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