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骗同乡非法传销 两恶徒拘禁殴打他人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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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5日14:46 新华网 | |
为了吸收更多的人做自己的“下线”,达到发财致富的目的。甘肃省高台县农民盛占明、方句廷竟采用非法拘禁的方式强迫他人搞传销,还美其名曰是为了改变他人的穷困命运。日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盛占明、方句廷均系甘肃省高台县人。几年前,怀着发财致富的梦想,盛占明、方句廷和其他几个老乡一起来到郑州。在听了几次传销课后,两人就加入到非法传销的队伍中去,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盛占明、方句廷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 : 由于传销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和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之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市场发育程度低,有关管理法规不够完善,管理手段滞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一些不法分子便利用传销,打着快速致富的旗号,从事迷信、帮会、邪教、流氓、价格欺诈、骗取钱财、推销假冒伪劣产品、偷逃税收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仅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还严重背离了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影响了社会稳定。针对上述情况,1998年4月,国务院就发出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非法传销活动,2001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对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作出了如下批复:凡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文/曹媛媛翟红斌):(来源:中国法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