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做9天爆竹被判11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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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5日15:30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当地人大代表认为判决不公,进行监督 据新华社电 50岁的安徽农民陆珍权受雇做了9天爆竹,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后果,却被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一审判刑11年。近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陆珍权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2003年4月7日,陆珍权应老板陆元平的邀请去全椒县古河镇做烟花爆竹。4月17日,陆珍权所在的烟花厂被当地派出所查封,陆珍权被刑拘并批捕。9月24日,全椒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一审判处陆珍权有期徒刑11年。陆珍权的家人认为,为别人打工做9天爆竹,又没造成严重后果,却要坐11年牢,这不公平。 安徽省人大代表管叔琪了解案情后,也感到判决太重,遂帮陆珍权聘请律师、整理材料,带陆的家人向省人大内司委和滁州市人大反映情况,同时找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反映。在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高院审判监督报告时,管叔琪提出对该案进行审判监督的意见。在管叔琪的奔走呼吁下,2003年11月28日,滁州市中院二审作出上述改判,12月16日,陆珍权回家。(日京/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