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自行车撞死人”案昨宣判骑车撞死人判了6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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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6日08:33 东南快报 | |
昨日上午,“自行车撞死人”案在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开庭审理。肇事者罗大勇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至此,全国首例自行车撞死人案件画上了句号。案件回放自行车撞死人 去年11月4日晚6时30分,在九里堤某加油站工作的26岁小工罗大勇奉老板之命,骑着一辆24型银灰色自行车去一音像店租影碟。在成都园林局外沿人行横道线往加油站方向行驶 上月中旬,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起诉至金牛法院。在此期间,罗大勇已经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判刑依据自行车也是车 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1条明确规定: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交通信号放行人通过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通过没有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注意避让来往行人。罗大勇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车辆在行经人行横道时须避让行人”的规定。 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指出,驾驶非机动车的人同样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并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最重的可以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作者:成都商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