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查封物应标底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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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6日08:39 华商晨报 | |
据《北京晨报》报道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提出,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标的物,应该标有底价,大额标的物拍卖要在媒体上公告。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在民事纠纷中出现的财产被查封后,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内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后三个月内开始拍卖或者变卖查封财产。 意见稿规定,法院在拍卖查封物品时,不能以极低的底价进行拍卖。除价值不贵重或者有市价的动产外,拍卖财产应当确定保留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