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撞死人赔300元,暂行文件20多年后还管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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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6日09:1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死亡赔偿呼唤对生命的敬畏 一条人命值几许? 长期以来,对死亡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标准,没有统一的规范可供遵循,仅有的几类死亡赔偿范围和标准也因法出多门,相互间差异悬殊。这既使得受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 较早且现在仍被广泛比照适用的死亡赔偿标准出现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办法》规定的计算方法为,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而目前所采取的对生活费用的计算还仅仅停留在“吃”这一项上。至于同样见于生活之中的教育成本、医疗成本和卫生成本等都被排除在“生活费用”之外。 即将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调整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在赔偿参数上有了明显的提高。赔偿年限也由过去的10年提高为20年。新的标准大幅度加强了对相对弱势的受害人的保护,这种试图以法律的成长跟上社会进步的脚步,无疑极具实践意义。(王琳/文1月12日《新京报》)警惕立法中的利益驱动现象 毋庸讳言,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存在,尤其是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在立法过程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 由于每一件立法的出现,都必然意味着某种国家权力的授予或分配,而权力则意味着某种潜在的利益。因此,各种五花八门的立法也就有可能出台。进一步说,某些逾越宪法底线的“立法”,实质上就是利益分配的产物,借用经济学的术语,是“设租”与“寻租”的产物。这些立法以牺牲社会公正与大众利益,甚至是国家利益为代价。这种情况在某些社会性立法及政府对经济的管制性立法中也极为常见。 让我感到有希望的是,已经制定《立法法》来完善和规范立法活动,而且近年来司法审查的呼声不断提高,这些都有助于纠正立法中的利益驱动现象。(宋君华/文1月12日《新京报》)立法也要注重“辞旧迎新” 立法包括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除,也就是简称的“立、改、废”。完整意义上的立法概念乃是“立、改、废”的“三位一体”。法规清理主要就是指现存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废止,它显然是广义上的立法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一定意义上讲,既存法律与时俱进的清理,比单纯的法律制定更为重要,因为这关乎法律的效力和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 关注法律的制定而忽视法律清理的误区必须改变。因为法规的撞车有悖于立法统一理念,违反了宪法的法制统一原则。如果时代已经变迁,而不合时宜的旧法却大行其道,这种现象实在是对法律权威、对立法信用、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嘲笑。 有必要指出的是,法规清理工作既要注重大规模的集中清理,更应重视与时俱进式的即时清理。当前的法规清理大多是被动性的运动式的集中清理,片面追求法规清理的规模效应。笔者认为,常规性的即时清理更为必要,建议各级立法机关建立起常规性的法规清理工作机制,提高法规清理的效率,提升法规清理的质量。(刘武俊/文1月15日《京华时报》) 新闻回放——— 据1月10日《沈阳今报》报道,去年12月29日下午,沈阳刘先生的母亲庞老太在横穿铁路时,被火车撞死。刘先生提出索赔,民警拿出一份国务院1979年7月印发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按规定,铁路方面除给刘先生解决粮票外,对事故死亡赔偿80元到150元,最多只能补偿300元。《规定》第六条“对伤亡者按下列规定处理”有这样的字样:凡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造成伤亡的,……伤者住院期间吃饭所需粮票,必须由本人交纳,确无粮票来源的或来源不足的,经铁路公安部门证明,由当地粮食部门给以解决。……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元至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元至150元。”文末还写有“辽宁省革命委员会办公厅”等字样。 据1月13日《北京娱乐信报》报道,铁道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现在确实还适用,不过国务院法制办表示准备对该法规进行全面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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