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收人一千赔了四十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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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6日11:59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本报讯 (记者施平 通讯员闵振华 姚彩虹) 某律所收人一千元为其代立遗嘱,只因一位见证人没有“在场”见证,致使遗嘱未被认可,律所反被继承人告上法庭。日前,南汇法院判决律所赔付遗嘱继承人全部损失40余万元。 史老太有两个儿子,他与大儿子徐先生的关系甚好,想要立一份遗嘱,待自己百年之后,将所有财产交给徐先生一人继承。经人指点,2001年12月25日,史老太找到某律师事务所,约定由该律所律师完成代书遗嘱。同年12月26日,该所律师携带根据史老太意愿而草拟的遗嘱到史老太家,将遗嘱内容读给了史老太听,又告诉史老太遗嘱需要有两位见证人,除了律师自己以外,还需要再找一位,史老太表示可以请徐先生的舅舅作另一见证人,随后便在遗嘱上签字押手印。过了几日,该所律师和徐先生一起拿着遗嘱到其舅舅家里,徐某的舅舅便在遗嘱上签了名。 2002年3月10日,史老太病逝。丧事完毕,徐先生即持遗嘱将父亲、弟弟告上法庭,要求继承母亲的全部遗产。南汇法院认为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条件,因为按照《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本案中,徐某的舅舅作为见证人并没有在场见证,所以该份遗嘱无效,最后判决史老太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由徐先生、其父、其弟三人均分。 眼见自己独得的财产被三人“瓜分”,徐先生愤而将该律所告上法庭,代书遗嘱却未产生法律效力为由,要求该律所赔偿其损失40余万元。 南汇法院审理后认为,史老太委托该律所代书遗嘱,并签下了律师聘用合同,所以二者即构成了合同关系。律所却未能代立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而正是由于律所的违约行为,导致徐先生未能全部继承史老太的遗产,所以律所理应赔偿徐先生的损失。据此,南汇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