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原局长因受贿罪被判1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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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6日15:15 新华网 | |
新华网贵阳1月16日电(记者何云江)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原局长刘国庆,因犯受贿罪,16日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赃款予以没收、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9月底,刘国庆利用职务之便,为贵州省新华书店原总经理王伟力(另案处理)提供帮助,为此收受王伟力所送牡丹灵通卡一张,内存人民币17.9万余 法院认为,刘国庆身为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刘国庆在案发后退回大部分赃款,有酌定从轻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