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值得商榷的“求刑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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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6日17:52 中国青年报 | |
作者:瞿玉杰 据新华网1月13日报道,从2003年7月开始,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改变过去那种只是笼统地请求法院“从重”或“从轻”判处的做法,在刑事诉讼案件中试行“求刑权”,对被告人提出定罪和量刑意见,从而使翻供率和上诉率大为下降,其中翻供率较以前下降了50%,上诉率也由上半年的8.6%下降到下半年的3.3%。 笔者以为,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试行的“求刑权”有越位之嫌,值得商榷。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各级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其职责是“对属于检察机关自身职权范围内案件的侦查;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批准逮捕;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很显然,对被告人提出定罪和量刑意见,并非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 事实上,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试行“求刑权”、在庭审阶段提出量刑请求的初衷在于维护法律的公正,防止法院在判决中定罪不准、量刑不当。是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但是为保障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其对法院的监督只能在判决之后进行,而不能提前。检察机关如果觉得法院的判决定罪不准、量刑不当,完全可以依法提起抗诉,而无须在法院做出判决之前“求刑”。更严重的是,检察机关行使“求刑权”将有可能使司法腐败合法化,为检察院、法院联手作弊提供了可能。 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将翻供率和上诉率下降作为衡量试行“求刑权”取得的成果,也很值得商榷。诚然,翻供率和上诉率下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检察官和法官素质的高低,也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但单纯追求翻供率和上诉率下降也未必可取。因为即使是犯罪嫌疑人,寻求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也是其一项基本的诉讼权利。正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特别确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事实上,有些被告人之所以选择不上诉,并不是因为他觉得判决很公正,而是因为对法律失去了信心。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