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出台新条例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有章可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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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7日01:45 新华网 | |
新华网贵阳1月16日电(记者黄勇、何云江)中小学生受到了人身伤害,到底谁负责。贵阳市人大16日向社会公布的《贵阳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突出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预防措施,明确要求学校应出资购买校方责任险,同时设立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补充资金,由贵阳市人民政府规定筹集和使用方法。贵阳 《条例》对事故责任的区分作了较为明晰的规定,并规定实行学校无过错举证制度。即学校应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后方能免责。如不能证明,则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屡有发生,仅贵阳市近年来就有近千起。由于现行法律对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赔偿标准等问题没作具体明确规定,致使在事故处理时纠纷较多,一些学生受到伤害后,久久得不到赔偿和解决,有些学校甚至因为害怕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几乎不组织学生开展有益的活动。 《条例》将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北京、哈尔滨、宁波等城市也制定施行了类似的地方法规。(完)(来源:新华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