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四罪并罚 新兴原县委书记一审判12年(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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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7日09:38 南方日报 | |||||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国权在1995年至2001年任新兴县县长、书记兼新兴县公路建设指挥部总指挥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巨额贿赂,共计港币80万元、人民币24.79万元。在1995年至1997年间,张国权擅自批准从新兴县公路指挥部专项基金中借给新兴宏昌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等共计1030万元,造成894.4万元无法追回的严重后果。此外,张国权还对其在香港银行的港币存款47万元未依照国家规定申报,对其个人的50.46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法院认为,鉴于张国权有自首情节,对其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隐瞒境外存款罪予以从轻处罚,对其犯滥用职权罪予以减轻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