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严”改为“紧急状态”凸显法治新思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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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7日10:36 国际先驱导报 | |
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刘武俊 国际先驱导报文章 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改已经正式纳入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毋庸置疑,这将成为2004年中国法治领域的最大亮点。《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高度概括了本次修宪的主要内容,其中,将现行宪法中的“戒严”改为“紧急状态”的提法颇引人瞩目。 “紧急状态立法”成为法治新概念 “戒严”其实只是应对紧急状态的带有军事色彩的一种非常管制措施,用“紧急状态”取代“戒严”无疑将使宪法的相关表述更为科学准确。“紧急状态的统一立法”已经提上了最高立法机关的立法议程,“紧急状态法”已经纳入了本届全国人大的五年立法规划。 2003年的“非典”疫情使“紧急状态”这个概念进入了国人的视野,“紧急状态立法”成为法治新概念,法律界对紧急状态立法的呼声颇为高涨,紧急状态法制建设开始引起从政府到公众的共同关注。 所谓“紧急状态”就是国家面临诸如发生战争、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传染病疫情流行或其他重大公共危机的迫在眉睫的重大危机,按照国际社会的通行说法,也就是“一种特别的、迫在眉睫的危机或危险局势,影响全体公民,并对整个社会的正常生活构成威胁”。与此相适应,所谓紧急状态立法是指出现上述紧急状态后,有关国家机关依据宪法赋予的紧急授权制定应急性法规,协调紧急状态时期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动员国家、地区和社会的资源和力量对付危机,以控制紧急局势。 将政府的紧急行政权力纳入法治轨道 诚然,在紧急状态下,赋予政府更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但即便如此也必须得到紧急的立法授权,将政府的紧急行政权力纳入法治轨道,既赋予政府紧急行政权力的权威性,同时也防止紧急状态下政府因滥用紧急行政权力对公民基本权益造成不必要的侵犯。 此外,紧急立法必须规定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保障的最低标准,例如西班牙宪法第55条既规定在依法宣布紧急状态时宪法规定的部分公民权利中止,同时也规定了不得剥夺或者限制公民人格尊严、学术自由、家庭生活、受教育权利等,并且对滥用限制措施要追究刑事责任。 “修宪法虽易,行宪法实难” 当然,笔者希望全社会在关注文本上的宪法修改的同时,更要关注制度层面的宪政建设。正如著名法学家梁治平在《宪政译丛》的总序中所言,“中国自有宪法已将近百年,然中国之宪政尚待完成。盖宪法之于宪法,犹如法治之于法制,其盛衰兴废,不独受制于法律之制度,更取决于政治之安排、社会之结构、公民之素质与民众之信仰。故修宪法虽易,行宪法实难。”诚哉斯言,相对而言修宪易而行宪难,通过渐进式的宪政建设切实维护宪法的权威,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权威的宪法保障,依然是我们任重而道远的艰巨使命。 声明:《国际先驱导报》授权新浪网独家报道 | |